一年一度的高考已成为中国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在每年的这两天几乎整个社会的重心都要向高考倾斜。据说今年因为就业压力,已有很多人主动放弃了高考,但仍有一千多万的考生义无反顾地奔向考场。而这些考生并不是孤军奋战,在他们背后是不计其数的心情焦虑的家长和关心者们,有人说,受高考影响的“症候群”保守一点估计也要近亿人。
正因为这一庞大的人群,不但人们的目光要聚焦高考,连我们的制度也要为之“发热”一下,北京为此调整了限行制度,还有一些地方专门在考场门前设立了“禁行”、“禁停”标志,更有一些是专门为高考定的。而这些合不合适,合不合法,执行的如何,还有哪些问题存在,人们满不满意?所有这些与高考有关的问题我们不妨趁着这两天都拿出来议一议。
———编者的话
防控流感别牺牲考生受教育机会 傅达林
在“一考定终身”的教育体制背景中,应对一年一度的高考无疑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既要消除噪音、做好保障,为考生提供一个安静优良的考试环境;又要严防作弊、周密安排,确保考试的公平与公正,这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治理水平提出了要求。
2009年的高考显然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高考临近的日子,正是全球甲型H1N1流感肆虐日盛时期。在我国确诊病例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各地政府在高考的组织准备中制定周密的防控预案,以充分应对疫情对此次高考的不良影响,这原本体现出现代政府公共治理的科学理念。但是,这种严控措施中也透露出另外一种简单化思维,表像下凸显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偏失。例如,河南省招生办近日制定的《河南省2009年高考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预案》中就规定,经医疗机构确定为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例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此信息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了舆论的激烈争议,不少评论认为“高考权利不宜轻易剥夺”,呼吁“尊重甲型流感考生的高考权”。
其实,上述针对河南省招生办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从法律层面分析,受教育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非经法律设定或司法审裁不被剥夺。高考不仅是受教育权的应有内容,同时也暗含着平等选拔的权利机会,现实中考生参加高考表面上是一次考试,但背后实际上关联着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故而其机会是否均等必须慎重考量。从世界范围看,公民宪法权利往往是各国法律和司法首先保护的对象,限定公民宪法权利的法案和行政措施往往会受到立法或司法的严格审查。而在我国,无论从国家立法体制还是政府权力设定上看,作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省招办是断然无权限定考生参加高考的权利。
不可否认,类似河南省的做法初衷可谓用心良苦,但目的的正当不能自然带来手段的合法与正当。即便是出于维护更多考生利益的需求,或是营造安全有序的考场秩序需要,也必须顾及少数考生的基本权利,切不可在公益的名目下牺牲掉“少数派”的利益,否则我们所期待的法治将会步入歧途。这样说或许有些“抬杠”,法理的主张总是需要顾及现实的需要。不过就算从实际情况出发,教育行政部门也不是到了非剥夺患者高考权不可的“山穷水尽”之地,我们完全可以创造一定的医疗卫生条件,为那些确诊的“少数派”腾出一间“隔离教室”,组织一场特殊的“人性化”高考。这样做首先体现出政府服务职能的归位与拓展,同时也具备现实可能性,并不需要耗费多少行政成本。
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的疫情控制情况,河南省的上述规定很可能只是“一场虚惊”,其在实践中剥夺考生高考权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作为一项行政决策,教育部门的预案既不能由于侥幸心理而失去对自身内容正当性的追求,更不能出于行政成本的计较而忽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我们对一项行政决策的考量也并非仅限于其直接后果,更重要的是从中反思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缺失,找出类似“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背后的不良思维倾向,从而揭示服务型政府道路上的偏差。
如果是从上述意图出发,我们就不得不对河南省招生办的违法行为保持更深刻的警惕,作出更宽泛的反思。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以方便行政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为初衷的行为,相当程度上都失去了对个体公民权利的体验与照顾。例如在各类考试的制度设计和实施中,经常见到“迟到20分钟不准进考场”、“交卷后不准离开考场”等所谓的规定,在追求安定秩序的管理需要下,个体考生的权利往往被忽略,这种管理上的官僚化思维和“洁癖”意识,让政府公共治理的人性化程度大打折扣,与现代社会服务行政的要旨也相去甚远。
法治社会,由政府组织的考试实质上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行为,不仅关涉政府供给服务的水平,更关涉公民权利的实现。对于“考试大国”的中国而言,高考更是牵动千万考生家庭及社会的重大公共事件,各级政府在考试管理过程中,融入以人为本理念,秉承现代法治原则,理当成为现代服务性政府的应有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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