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从1999年到2007年,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用340张白条支取了3000多万余元资金来买奔驰、别墅等。市检察院认为其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对方人大代表身份,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石育清在今年5月中旬潜逃。专家称,“人大代表”身份不应成为犯罪保护伞。 |
人大代表狂打白条侵吞3000余万后潜逃
梅州检察院考虑其身份,未予及时逮捕致其潜逃引争议
本报讯(记者/陈球)梅州市一人大代表用340张白条,侵吞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梅州市检察院认为该人大代表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但考虑到对方的人大代表身份,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今年5月中旬潜逃,此事在司法界引发争议。
8年打了340张白条
本案主人公石育清,1964年8月出生于梅州市兴宁黄陂,是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同时还是梅州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
金兴公司是民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去年,公司其他股东清账时意外发现3000多万余元资金不翼而飞。
梅州市警方侦查发现,从1999年到2007年,石育清用340张白条支取了3000多万余元资金用来买奔驰、别墅等。而金兴公司的出纳吴仕平是石育清的连襟(吴妻与石妻是亲姊妹)。这些白条多达8本,记者看到,上面都有“石育清”的签名。白条中数额最小的是1万元,最大的是45万元。
据金兴公司董事长王佛鹏介绍,金兴公司创办后,8年内从未清账,而出纳则从未把石育清支款单移交给会计。实际上,在2004年他就发现公司的大量资金去向不明,多次要求出纳吴仕平交出公司账本,但均遭到拒绝。直到2007年底,金兴公司开始清账,才发现石育清用白条取走巨款,同时还欠下多笔银行贷款(合计1亿多元,大多以王佛鹏及亲属的名义及其物业作为担保抵押)。
检察院称不抓是“希望调解”
事发后,王佛鹏于去年6月向公安机关举报。梅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后,认定石育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09年2月23日,梅州市公安局向梅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但梅州市检察院却认为对他“无逮捕必要”,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巫桂标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不抓人是希望调解此案。“我们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是: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公安部门对他(石育清)进行半年多的侦查,他都没有跑过,要跑早就跑了。我上兴宁做了他们的调解工作,石育清愿意拿出2000万元给王佛鹏,这个公司就归石育清了,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石育清承担。结果调解不成,他们两个都是市人大代表,过去又是好朋友。”
巫桂标副检察长表示:“不逮捕不等于放纵,我们建议公安机关进行直诉,公安机关将直诉材料移交到我们检察院,我们再起诉到法院。检察机关对石育清不采取强制措施,让法院去判决。”
专家称,“人大代表”不是犯罪保护伞
据悉,2009年4月广东省公安厅经与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研究后,达成一致意见,下发了《关于石育清涉嫌经济犯罪一案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石育清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经报请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2009年5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石育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此时石育清已经潜逃,目前石育清被梅州市公安局通缉。
此案在司法界引起热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本案情况看,犯罪嫌疑人石育清符合必须逮捕的法定情形。在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任何强制措施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不能认为“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
按我国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不享有“刑事豁免权”,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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