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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严防“人情案” 领导干部不得擅作批示

2009年06月10日10:1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法院领导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要交办的,均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属于自己分管的,应经庭长逐级转递;收到不属于自己分管部门的材料需转交的,应经办公室或有关信访、督查等部门逐级转递。这是近日省高院为预防“人情案”出台的一项刚性措施。


  针对少数个别法官受“请托说情之风”影响,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这一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若干规定》特别对法院领导干部防止人情关系的不当影响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不准做什么,也明确了在面对人情关系时,应该如何处理。

  省法院副院长何鸣说,通过《若干规定》,全省法院构建起处理涉案人情关系的“阳光机制”,从制度上切断个别人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后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确保司法公正。

  《若干规定》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对来信来访材料,不得擅自作出实体处理的批示;不得向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其他成员就个案私下打招呼、作指示,施加不正当影响;对分管部门审判组织就案件处理的意见有不同看法的,应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可以要求审判组织复议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若干规定》还对法院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要求。严禁其为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礼品。发现下属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组织予以查处。

  为确保《若干规定》落实到位,省高院设立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录音电话(电话:0591-87885254),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对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单位,将追究领导责任。(谢添实) (来源:东南新闻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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