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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记者二告黄健翔博客诽谤 望公开审理(图)

2009年06月10日14: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C

  一审判决:“文章没有直接且排他指向”

  2009年5月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陆幽败诉。

理由是:

  “涉案文章提及‘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与国家队时任主教练发生宫外孕之事,但采用了隐名的,并未写明包括该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在内的具体身份信息。文中涉及该人特征的语句包括‘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的身份’、‘宫外孕’、‘很多粉丝’、‘很久在国家队的报道里看不见她的倩影了’等。陆幽需举证证明上述语句直接且唯一指向其本人。但陆幽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上述语句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故陆幽所称涉案文章通过泄露其隐私的方式捏造其与国家队时任主教练性丑闻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综观涉案文章全文,其主旨是对国家足球队及主教练的评论,在文章未披露当事人姓名的情况下,一般公众阅读该文章后,尚不能必然产生针对陆幽的负面评价。陆幽所称其社会评价降低与黄健翔发表涉案文章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故对陆幽所述黄健翔有侵犯其名誉权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黄健翔在博客上发表声明,“感谢法律的公正,还我一个清白。”

  陆幽说,为了证明黄健翔诽谤的那个人就是自己,她向法庭提交了几千页的证据公证和上万条的网页搜索,“所有这些都统统指向一个人,那就是我。可是,当媒体和网民都众口一词地锁定黄健翔博客里所说的与杜伊有‘性丑闻’、‘宫外孕’的‘足球首席记者’是陆幽时,法庭却认定那个人居然不是我———因为公众从黄健翔的博文中不能直接判断出是我。”

  “问题是:到底是谁代表公众,是法官吗?”陆幽质疑道。

  D

  上诉:“言论指向明确且具有实际恶意”

  5月25日,陆幽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这份长达13页的上诉状写道:“认定涉案文章是否损害了陆幽的名誉,前提是确认文中所称被杜伊搞成‘宫外孕’的记者,是否就是央视‘足球之夜’首席记者陆幽这一‘特定人’。虽然黄健翔并未指名道姓,但其对‘私人生活的攻击’确有具体目标和明确指向———没有指名道姓地明说并不等于他谁也没说;在此基础上,结合上下文语境和公众普遍认知,考虑到他确有渠道了解陆幽的‘宫外孕’隐私,参考‘宫外孕’不高于百分之一发生率的医学统计结论,这就决定了他文中指称的被杜伊‘搞成宫外孕’的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不可能是纸媒记者,也不可能是在此期间并无‘宫外孕’经历的央视其他女记者,而只能锁定在上诉人陆幽一人身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公众在‘黄文’发表后众口一词的‘推断’,文中所指‘宫外孕’首席记者显然是上诉人陆幽———黄健翔本人是否亲自推断无关紧要,只要任何第三人作如是观,其指向便可明确。

  “陆幽指控黄健翔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她已就此举证证明了其为央视‘足球之夜’首席记者、自身确有‘宫外孕’经历、黄健翔有机会获悉此隐私信息、公众读罢普遍认为指向的是她本人、黄健翔有主观上的实际恶意等等。相应地,黄健翔的否认作为一项主张,其本身并不能当然构成否认的证据,否认作为待证事实得以成立,前提便是需要否认者举证加以证明。因而,黄健翔若想反驳陆幽对其提出的侵权指控,在对方已经尽力举证且构成了对其否认主张的合理质疑后,须就其反驳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亦即举证证明有关‘宫外孕’的指向并非陆幽而是另有其人,或显而易见地不是指向陆幽,或已就公众错误认知明确澄清和毫不含糊地‘辟谣’了———仅以未曾指名道姓作为抗辩,不能构成有效抗辩而只能是狡辩!此时的举证责任便相应转而由黄健翔承担。法庭不能要求陆幽如此无休止地永远‘举证’下去。”

  上诉状还指出,“以黄健翔在圈内浸染多年人脉广泛,不仅有机会获悉陆幽‘宫外孕’信息,有渠道了解杜伊私生活真相,有能力核实两者间‘绯闻’的真伪,但他明知虚假竟漠视真伪地发表涉案文章,不仅导致陆幽‘宫外孕’隐私成为公众谈资,而且露骨影射陆幽与杜伊间的私情假象,极大降低了陆幽的社会评价。一审公证证据和网络现存信息,无可争议地证明这种伤害和创痛,对陆幽而言难以承受和无法挽回。更有甚者,在网友纷纷据此将矛头指向陆幽,有人在留言板跟帖追问‘宫外孕’所指的情况下,黄健翔依然不作澄清,放任舆论对陆幽的损害急剧放大。证据显示,在删除所谓对‘个人生活的攻击’内容后,黄健翔长达十天不作任何挽回;在《贼喊捉贼》博文中,黄健翔以文中从未指名道姓为自己开脱,客观‘坐实’了外界就‘宫外孕’指向的疑虑。这表明,黄健翔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实际恶意。”

  上诉状认为,“黄健翔公开披露陆幽‘宫外孕’隐私信息已经构成侵权,捏造其‘宫外孕’系因杜伊‘铸成’,两种手法互为表里,在世界杯预选赛关键战的前夕和欧洲杯赛事在即的背景下,瞬间便在公共舆论领域引发轩然大波,对陆幽名誉的损害难以估量,导致其社会评价大为降低,侵权显而易见。”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陆幽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

  “如果说的不是陆幽,那么他说的是谁”

  “对我个人而言,坚持打这场官司为的是,不能惩前也要毖后;对社会来说,这会是一个有价值的案例,法律如何审视它,是个无法回避的时代课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陆幽表示。

  “这个案子在被公众传播和媒体报道中有被娱乐化的倾向,其实这是一个非常严肃和紧迫的时代命题,浅的层次涉及公民的隐私和名誉,深度分析是新媒体环境下网络的监管和法制的建设,因为今天网络攻击的是我,明天可能就是你。这不是我一个人的案子,我的这起案子在网络生态下非常典型,没有指名道姓,但是涉及真实的隐私和恶意的诽谤。”

  陆幽认为,“应该说我诉黄健翔案不是偶然发生,而是一个网络社会强势发展的必然所趋。打个形象的比方,人们在生活中对普通的流感熟视无睹,就像人们对网络留言和生活中办公室里活跃的流言是非觉得习以为常,但是当甲型流感以一种变异流感的方式传播和全球性扩散开来的时候,就会引发人们内心的恐慌。在我看来,黄健翔的那篇博文就是网络生态下变异的甲型流感,可人们还在娱乐化地看待这个案子,甚至凑热闹地扔两块板砖,发泄一些真实生活中的情绪。设想当有一天这种甲型流感真的变成大面积的泛滥,那么某个个人和整个社会又该如何面对呢?中国拥有世界最多的网民,网络侵权案子激增,所以我这个案子说小了,是在考验我的勇气,因为涉及到我的名誉和隐私;从大了说,这是在考验法官和法律的勇气,我的判例将为当下中国的网络生态何去何从,作一个很现实的方向判断。”

  “当我一审败诉的时候,我接到最多的短信是:是不是以后只要不指名道姓,诽谤者都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实这些问题的解答是需要法律和社会共同来完成的。”陆幽说,“我始终相信法律,相信事实,相信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

  陆幽还表示,在二审中,“我们会坚持本案转为公开审理,我们希望黄健翔出庭,并告诉大家:如果他说的不是陆幽,那么他说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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