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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立法保障女性免受“黄段子”骚扰

2009年06月10日19: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广州六月十日电 (记者莫非)记者十日从广州市妇联获悉,该市制订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不久前在网上征求民意引发网友热议,目前《草案》已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将为女性权益提供“全方位”保障,其中包括女性受到语言、行为、影像、手机短信、网络文字等方式的性骚扰,均可向警方报案。


  其它规定还有保障夫妻财产知情权,防止女性在离婚后人财两空;还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每两年安排女职工进行至少一次的妇女病检查,检查费由单位承担等。

  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就此表示,现阶段,权益受侵害妇女的投诉案件大幅增加,全市妇联系统二00八年共接到妇女投诉一万五千八百多宗,相当于过去五年间的投诉总量。尤其是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受侵害信访案件仍然居各类案件榜首,占总数的四成四多。其中,配偶有外遇、重婚、家庭暴力等社会敏感问题仍是投诉的重点。此外,妇女的生育保障、性骚扰、离婚妇女财产权保障等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性骚扰问题,由于国家上位法对性骚扰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性骚扰的重点领域作了补充规定:一是禁止利用职务、雇佣、监护、教育、抚养等便利条件对女性实施性骚扰;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性的性骚扰。

  针对种种社会现象,《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启事等不得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更不得因妇女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强制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此外,还要求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妇女病普查制度,保障城乡适龄妇女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妇女病检查。女职工的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且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具有广州市户口,但不属于单位职工的女性,则由区、县级市政府提供每两年至少一次的妇女病检查服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等贵重财产一般都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在离婚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前,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更或转移。《草案》因此赋予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权。尤其从产权变更登记的关键环节入手,要求男方申请办理转让、赠与、抵押等方式处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必须经女方书面同意。完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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