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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立高层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受审 当庭否认罪状

2009年06月11日09: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2003年1月,茸北房产计划增资扩股,兰先德、叶文良等人在未经交大昂立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放弃交大昂立增资权,由11名自然人认购增资。

同年3月,自然人股东以每股1元的价格,买入增资的800万元股权。

  交易完成后,交大昂立持股比例降至48%,自然人持股占52%。

  经检方委托评估发现,茸北房产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1.48亿余元,交大昂立因放弃增资权实际被侵吞资产价值为4753万余元,而兰先德和叶文良从中各占有685万余元。

  “完全站不住脚。”面对检方指控自己贪污的说法,兰先德辩称,之所以放弃由交大昂立增资茸北地产,是因为交大昂立从来没有做过房地产,加之2003年上半年上海地产市场依旧低迷,所以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同时,辩方指出,在茸北房产转让过程中,双方曾约定转让后的公司要满足“工商税务注册地为松江私营经济园区”、“民营控股”、“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等条件,交大昂立持股下降为48%正是为了履行双方的约定。

  “而且,放弃增资对交大昂立没有利益损害,既然交大昂立和我们自然人股东共同拥有茸北房产,那么在市场低迷之时,应该由大家共担风险,所以决定由自然人股东对此增资。”兰先德如是解释自然人股东增资的目的。

  兰先德还称,如果按照当时茸北房产的净资产,每股只值7至8毛钱,但兰先德劝说自然人股东“发扬风格”,仍以每股1元的价格入股,最终持有该公司52%股权。

  同时,辩方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名为董事会决议的文书,证明兰先德已经被董事会授予了2000万元以内投资自行决定的权限,故而他的做法并未违法。

  “入股”空壳公司被指受贿

  兰先德等人被指控的受贿情节,同样遭到兰先德的坚决否认。

  据检方指控,2003年,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敏向兰先德等提出,与交大昂立合作开发宝山区杨行地块,并许诺将自己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兰先德等,股份挂在范小兵姐夫陈某的名下。

  捷捷公司竞标成功后,朱敏以分红和“借款”的名义,支付给兰先德等共计2568万元。检方认为,兰先德等人拥有的50%股份中,有30%未实际出资,但这部分股权也获得分红,共计1571万余元,因此涉嫌受贿。

  对于检方这项指控,兰先德在庭上态度强硬地表示:“朱敏未向捷捷公司注入过资金。他不注入资金,我们为什么要注入?这只是一个股东注册资金不到位的问题。”

  他还举例说,范小兵的姐夫陈某在捷捷公司参股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就是在代表他们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而在捷捷公司经营困难的时候,他还拿出过300万元借给公司,说明作为股东承担了风险。因此,兰先德始终认为自己是捷捷公司的股东。

  与此同时,2003年11月到2004年6月,交大昂立下属公司上海诺德生物实业有限公司将5500万元资金借给捷捷公司,用于杨行地块的开发。此项行为被指控为挪用公款。

  此外,上海蓝鑫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3.5元收购1000万股交大昂立法人股,兰先德持有蓝鑫投资13.75%股权,叶文良、范小兵也位列大股东名单之上。尽管这些资金最终都有借有还,但检察机关认为,3人仍涉嫌挪用公款9000万元。

  在挪用公款问题上,尤其是5500万用于杨行地块开发的资金,辩方坚持,5500万出借主体为诺德公司,而不是个人。

  从辩方出示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来看,诺德公司向捷捷公司借款均有明确记载,由于出借的5500万元不仅收回了本金,还获得了高额利息,诺德公司董事会对这笔借款进行了追认。

  兰先德身份决定审判走向

  兰先德籍贯四川成都,后考入上海华东理工大学,30岁时成为上海交大教师,因开发“昂立1号”,从学者转入管理层,堪称昂立教父级人物。如今面临3项指控,其身份亦成控辩焦点。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兰先德被控罪名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兰先德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公诉机关的贪污指控就将失去落脚点,同时也将影响另外两名被告人的审判结果。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兰先德是否仍算上海交大的人,目前控辩双方观点对立。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兰先德的人事关系均在上海交大,到交大昂立之前也供职于交大生物科学系,兰先德在交大昂立的副董事长地位,源于上海交大这一国有事业单位的派驻,其理应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但兰先德和辩护律师均表示,按照上海交大仅持有交大昂立不到20%股份的事实和有关章程,上海交大只能向上市公司委派2名董事,而事实上他们另有其人。兰先德只是作为职工持股会的代表被派入交大昂立的,同时,他已经多年没有享受上海交大的薪资福利。也就是说,兰先德在交大昂立的身份和国家企事业单位无关。

  据一位熟知内情的律师透露,检方曾经到上海交通大学有关部门开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兰先德是交大工作人员。

  不过,交大昂立在上海证交所挂牌上市,董事会进行了改选,包括上海交大在内的股东均未提名兰先德,只是兰先德继续进入董事会并担任总裁。

  但同时,兰先德亦承认,自己的人事档案依然留在上海交大。不过对此,也有人提出质疑,很多学生毕业后,档案依然挂靠在学校,难道仅此就能证明这个学生仍然还是这个学校的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个有意思的细节,在被检方控制之前,每次兰先德等人的企业经营违规操作都有人写信举报。“甚至细节都很清楚。”一位知情人士意味深长地对记者说,“也许从这可以窥视到案情的复杂。兰先德对昂立的贡献不言而喻,至于其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方式是否违法、如何定罪,还需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交大昂立高层窝案”案发于2007年年底,所涉3人皆为公司的元老级人物。因此,该案对企业家的警示意义不言而喻。

  “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权力过大,客观上使得他们有了违法的空间。”法律专家指出,对国企负责人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目前依然存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家成长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应的企业家法,在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规范企业家的职责行为。

  对于目前一些国企内部子公司、参股公司数量较多,会不会在客观上给负责人违法犯罪机会的问题,办理过大量职务犯罪和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的律师李小华说,数量并非主因,主要还在于这些公司未能严格把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相关部门如依照公司法,对注册公司严格审核,应能抑制国企负责人经济犯罪较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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