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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为幼年独生子女发保健费 每月不低于10元

2009年06月12日00:4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三秦都市报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10元

  本报讯 (记者 张维 实习生田坤) 昨日,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就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新《条例》在5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15条,修改了38条,其中明确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每月将享受补助、参加新合疗个人交纳部分可减免、未参加孕情检查提供假证明将受处罚等一系列奖扶政策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保持现有奖励优惠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将独生子女年龄由14周岁放宽到16周岁,奖励标准由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即可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也可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组织发放。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人民政府决定。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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