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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士须配置消防器材 乘客不得带危险品上车

2009年06月12日01:3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逾期不处理司乘投诉将予行政处分,相关条例昨获通过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实习生 徐玲通讯员穗仁宣)考虑到成都公交燃烧27人死亡事故的前车之鉴,昨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新增了“乘客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物品上车”的规定,乘客违反该规定的,出租车司机可拒载或中途终止载客。


  根据规定,一旦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依法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企业、驾驶员未在出租车上配置消防器材,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未改正的,将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件。

  规定指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客运交通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乘客、驾驶员投诉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广州地区天气比较热,规定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按照实际需要或者乘客意愿使用车辆空调设备。对于不按照实际需要或者乘客意愿使用车辆空调设备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规定指出,幼儿园、大型居住小区的周边道路也有必要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税控计价器检定合格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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