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有效地保障地源热泵技术在全市范围内安全可靠的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沈阳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等有关规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全市已建成的地源热泵系统,必须取得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并经过水利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拟建、在建项目必须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沈阳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基建程序进行申报、验收等。
二、全市现有已运行水源热泵系统,必须按有关通知要求在抽、回水井安装实时监控水表,并确保地下水100%回灌;
三、全市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以上要求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市建委、市水利局及各区县(市)相关管理部门,将组织人员按以上要求进行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水利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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