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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司失窃 知情人索要20万感谢费被判勒索罪

2009年06月12日08: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是否支付感谢费应由失主自愿

  重庆大足两被告人敲诈勒索30万元被判刑

  沈义 马弘

  本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马弘) 重庆市大足县一公司重要物品被盗,该公司老板的熟人声称,他知道被盗物品的下落,并索要30万元“感谢费”。

经大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被告人林贵兴、何传冬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和一年。

  2008年8月29日,大足县某汽车运输公司办公室被盗。除一台电脑外,公司重要档案、财务印章以及他人欠该公司的15万元欠条等重要物品也被盗了。次日早上,该公司老板刘某接到熟人林贵兴的电话,林贵兴声称从朋友处知道其公司失窃一事。没过多久,林贵兴又打电话给刘某,声称知道被盗物品的下落,但要求其拿钱去赎回。最后刘某以30万元的价格与林贵兴谈成。

  之后,林贵兴不断打电话、发短信,要求刘某打款。“我耐心有限,你要报警麻烦你快点!我如出事,你出的事更大!”“不干就算了!如果不打钱,你去报案,我宁愿坐牢!”“再不给钱,我就把物品毁了!”……因担心林贵兴毁了被盗物品,刘某给林贵兴提供的银行账户汇了1万元。随后,刘某报案。

  按照警方安排,林贵兴与刘某约定在成都龙泉一手交钱一手交被盗物品。2008年9月4日中午,刘某安排员工带着近30万元来到成都龙泉一加油站。当林贵兴等人出现后,民警抓获了林贵兴及其同伙何传冬。

  到案后,林、何二人拒不交代是否真正掌握被盗物品等问题。经大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审理认为,林贵兴、何传冬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针对公司失窃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说法

  索取“感谢费”为何构成敲诈勒索罪?大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林贵兴、何传冬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因有三:一是林贵兴、何传冬非法占有目的明显———30万元的“感谢费”,数额巨大,明显超出人之常情;二是林贵兴实施了以威胁方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刘某,甚至说出“再不给钱,我就把物品毁了”等话,刘某被迫答应给钱;三是林贵兴对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具有明确认识———他在短信中说:“不干就算了!如果不打钱,你去报案,我宁愿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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