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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立法明确夫妻财产知情权引热议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回应 “我们考虑了地方立法权限”

2009年06月12日08: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等贵重财产一般都登记在一方名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前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更或转移,导致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今天闭幕的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夫妻财产知情权作出了规定。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明确提出:夫妻一方有权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办理。

  这一举动,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各方观点不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今天向记者解读了他们的立法用意。他说:“社会舆论不要误读这个草案。我们在审议时已经考虑了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

  过去的立法明显滞后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市妇女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从1996年起施行,条文内容已明显滞后于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比如“外嫁女”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成为十多年来不少城中村妇女集中投诉的热点。不少女性都希望立法能切实保护她们的权益,因此,出台一部保护女性权益的地方立法刻不容缓。此次审议的《草案》,针对外嫁女权益保护、夫妻财产知情权和制止性骚扰等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另一方掌握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其经营状况,应当具有知情权,这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是预防合法权益受侵害,保障财产权利的重要规定。”参加了此次《草案》立法讨论的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告诉记者,妇联在接访中发现,由于女方无法掌握男方的财产信息和家庭共同财产信息,男方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等,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草案》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主要是防止女性在离婚后人财两空。

  没规定可向银行查询存款

  有关负责人说,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受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草案》只规定了夫妻一方可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但没有规定可以向银行查询存款。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等贵重财产一般都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前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更或转移。法律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造成了夫妻受侵害方的财产权益无法追回,损失难以弥补。因此,《草案》赋予了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权,尤其从产权变更登记的关键环节入手,要求男方申请办理转让、赠予、抵押等方式处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必须经女方书面同意。

  增加妇女实现知情权途径

  有着多年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的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唐云云对记者说,夫妻的共同财产,常常以一方的名义持有或登记,婚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权属的转移、变更,另一方很难知情。而在婚姻家庭结构中,妻子往往在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方面承担较多的家庭责任,客观上造成丈夫管理家庭共同财产的机会更多,如果无实际措施保障知情权,一旦发生离婚前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妇女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增加妇女实现知情权的途径。

  唐云云认为,《草案》对于夫妻一方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时,有关部门有协助义务的规定,主要规范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义务,体现知情权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对等的。如果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广州市人大在立法权限内有权作出相应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夫妻任何一方需要实现知情权,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调查了解财产情况,或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但在实际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却难以实现。原因是依现行法律进行调查,往往需要先提供基本线索资料。例如:查询房产的要提供房产地址,查询银行账户的要提供账号信息、查询车辆的要提供车牌号码等,如果没有配套规定,这些基本线索资料是很难知情的。草案中此规定,可以理解为相关政府部门有义务协助夫妻任意一方,以其配偶的姓名提供查询服务,这就解决了依现行法律查询,无法提供基本线索信息的难题,非常具有现实操作性。

  是婚姻法相关规定的延伸

  “此次广州市人大审议的《草案》中夫妻财产知情权的相关规定,是夫妻之间平等的权利,并没有过多强调妇女单方面的权益。另外,这一规定也正是婚姻法相关规定的延伸。”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才勇认为,在国家法律还未对夫妻财产知情权作出了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草案》先一步对此作出了规定,并没有超出上位法的约束框架。同时,婚姻法明确提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做出了对另一方不忠诚的行为后,在法院审理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要有所倾斜。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知情权是对忠诚权的延伸:一方的不忠诚,肯定会不正常地消耗夫妻的共同财产。

  有法律界人士还提出,既然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共有的,就不存在个人隐私的问题。他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针对夫妻这种特殊的关系,允许配偶一方查对方的财产状况。

  反对者认为操作性不强

  有网友认为,夫妻知情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软权利”,存在于夫妻的信任之间。以法律手段处理伦理问题,总是显得笨手笨脚,广州的这个法规也不例外。

  市民王女士认为,通过立法手段保护妇女权益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草案》的规定仍然有空子可钻。“如果夫妻一方将财产转移到广州管辖之外,那里的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并没有协助查找财产的义务,那又该怎么办?”

  “此次立法意义大于实质,操作性不太强。”也有专家指出,公民的财产权从本质上说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由全国人大立法来规范其行使,任何地方一级的立法都不能随意加以增减,就算在一个家庭之中,也不等于就完全没有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和隐私,妻子个人并不天然地拥有查老公账户的权利(当然,妻子若要查账也并非无路可走,比如可以申请法院调查等)。广州市的这个法规审议,忽略了这个前提。

  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认为,此次立法是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似乎过多强调了妇女权益。同时,现代的婚姻关系由于社会发展各种因素的影响,已经变得相当脆弱,如果把法律法规再强加在婚姻身上,动不动就去调查,会不会进一步激化夫妻间矛盾?“那不是好心办坏事吗!”

  本报广州6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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