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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办理假药生产案件将严禁“以罚代刑”

2009年06月13日07: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青年报

  办理假药生产案件 将严禁“以罚代刑” 

  本报讯 国家药监局昨日表示,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提供便利条件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的,也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以前在这方面没有要求,这次做了单独的要求,对共犯一并移送。

  稽查局副局长崔恩学介绍说,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已经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的,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级药监部门及时向司法机关,主要是指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对没有构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要求,各级药监部门在办理假劣药生产案件时,严禁“以罚代刑”,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已涉嫌构成犯罪,特别是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标准应移送而未移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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