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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拿破碗怀揣利刃乞讨 强要1块钱获刑3年半

2009年06月15日07:3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强行“乞讨”1块钱

  男子获刑3年半

  商报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南南 梁涛涛 张笑立)手里拿个破碗,怀里揣把利刃。乞讨不来,用刀威胁。40岁的光山县男子因为一块钱,“栽”了个大跟头。

昨日,他因抢劫1块钱,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3500元。

  现年40岁的汪某出生于光山县,小学三年级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去年3月份,他来到郑州,可一直未找到工作,就过上了乞讨的生活。

  去年7月16日12点半左右,汪某拿着一个黑包和一个铁碗来到嵩山路和建设路交叉口,看见东北角路边有两个小女孩在修车,其中一名叫小静的女孩手里攥着三四十元钱,汪某就过去乞讨。

  汪某对小静说,他来自信阳,跟老婆离婚了,自己没钱吃饭,求她帮忙给点钱。小静拒绝,说自己没钱。汪某反问:“你手里不是有钱吗?”

  小静表示10块一张的不能给他,1块钱零币得给修车的师傅。汪某听后,把铁碗收起来,从怀里取出一把折叠刀,威胁小静说不给钱,就拿刀捅。这把刀是他从垃圾箱里捡来的,打开时有二三十厘米长,刀刃呈锯齿状。小静害怕,立马把1块钱递给了汪某。

  拿着一块钱,汪某走开。几分钟后,接到小静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将正在附近向路人乞讨的汪某控制。在公安机关,汪某如实作了供述。次日,因涉嫌抢劫,汪某被刑事拘留。

  昨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汪某虽名义上为乞讨,但其拿刀强行索取,使得被害人不得不将1块钱交出,已构成抢劫罪。

  法院考虑到被告人汪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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