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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黄打非办 加强音像单位检验清理低俗音像制品

2009年06月15日08: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14日讯记者朱磊记者今天从全国“扫黄打非”办了解到,近日,全国“扫黄打非”办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扫黄打非”部门加强对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的检查和验收,并决定将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延至今年7月底。


  通知指出,将低俗音像制品从市场上清理干净,是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的首要任务,也是检验各地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

  通知要求,加强对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的检查和验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20日前,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进行自查。针对低俗音像制品,要求未出版的要停止出版,已出版的要采取措施收回、销毁,正在复制的要停止复制,正在发行的要立即下架。6月20日至7月10日,各地“扫黄打非”办要组织新闻出版等部门对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下发查缴目录中涉及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要重点检查,逐一品种进行核查,要查明目录中的音像制品是否出版过,查清是否存在买卖版号的情况。7月20日至月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严惩,实行一票否决。

  通知强调,音像出版单位要实行严格的“三审”制和版号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版号管理,不得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不得买卖版号。音像复制单位要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复制委托书使用管理制度和SID码制度。发行单位要严格进货渠道、不得从非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版号。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音像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保证音像出版单位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做好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复制、发行等工作。

  据悉,6月25日,全国“扫黄打非”办、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将联合召开全国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法人工作座谈会,部署从企业自律层面、主管主办单位管理层面、政府部门依法监管层面,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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