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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一粮库原主任挪用百万公款 终获刑10年

2009年06月15日14:0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湖南在线

  湖南法治在线讯(通讯员高英明)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鼎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鼎城区牛鼻滩粮库原主任石和平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初,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对时任鼎城区牛鼻粮库原主任的石和平谎称,自己有亲戚是市里的领导,可以帮忙拨付粮库维修专项资金。

石和平信以为真,遂以单位的名义向常德市财政局打了一份申请拨款200万元的报告,并委托刘某、张某转交。几天后,石和平将30万元公款交给刘某、张某,作为拨款的活动经费。此后,石和平又听信刘某、张某“市里专项资金很多,要求拨款就要多拨一些”的谎言,先后两次将原申请拨款200万元报告中的数额,变更为申请拨款750万元和1580万元。其间,石和平多次付给刘某、张某“活动费”共计185万元,并多次催办拨款事宜。刘、张先以种种理由搪塞。去年夏天,石和平找不到刘、张二人的踪影,即感觉受骗,遂向鼎城区公安局报案。此外,石和平还私自掌控单位公款81万余元,超过3个月后仍无法归还。

  经审理法院认为,石和平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自作主张为单位申请市财政拨付仓库维修资金,违法支付所谓活动经费,被他人骗走巨额公款,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石和平无视有关财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向单位出纳借公款的手段,长期掌控公款,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石和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报告单位被骗情况,可视为自首。遂数罪并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石和平以“好心为单位办了坏事”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免予刑事处罚。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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