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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起诉蒋雯丽 称其代言手机“涉假”(图)

2009年06月16日08: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津报网-每日新报

  一市民以“蒋雯丽代言涉假手机”为名将其告上法庭,目前该案已在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蒋雯丽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还要看法院最后的判决。

  手机功能名不副实

  经“鉴定”应为假冒

  6月9日,本市河西区的孙先生在和平区某商场闲逛时,发现一款“亿通m2009”手机非常漂亮,而且是影星蒋雯丽代言的,价格只有1280元。销售人员的介绍及包装上的显示,都称该手机有双卡双待功能。产品挂历彩页里宣传,本机有24K镀金的金属挂件。

  孙先生说,回家后他将两张卡放进手机,可该手机只是双卡单待。他于是与北京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该部门经验证编码后,认定该产品为双卡单待。同时,孙先生发现手机并没有镀金挂件,于是他又拨通产品包装上的热线电话和厂家联系,但厂家的回应同样让他很失望,该手机根本没有24K镀金的金属挂件, 只是按键上有一些黄金的成分。

  孙先生又找到“明白人”进行了咨询,得知“这款手机进行虚假宣传,依据进网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此产品应为假冒产品”。孙先生来到商场的客服部交涉,一位经理接待了他,但也没能得到明确答复。

  起诉列出三个被告

  市民要求返款赔偿

  在诉讼请求中,孙先生共起诉了三个被告——商场、深圳市某科技发展公司、蒋雯丽。要求商场返还货款1280元,并赔偿1280元,深圳市某科技发展公司、蒋雯丽承担连带责任。

  孙的代理人对记者说,明星虚假代言会影响百姓的购买意识。因此应警告一些明星,谨慎面对广告代言,否则不仅损害消费者,同时也伤害了自己。

  律师解说

  起诉蒋雯丽符合规定

  是否担责看法院判决

  本市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彤表示,法院为本案原告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商场和手机生产厂家的确与其有纠纷存在。

  蒋雯丽代言了涉案手机,与案件有因果关系。一些消费者如果不是出于对她的信任,有可能不购买这款手机,所以原告起诉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还要看法院的最后判决。

  新报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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