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生前购买房贷险 死后保险公司拒赔偿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昌平区居民郑某生前购买了房贷险,他去世后,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不申请理赔,而郑某的父母却被告知无权申请理赔,还要继续偿还房贷。
据郑某父母介绍,2006年,郑某与昌平区建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43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同时向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2007年12月,郑某在昌平区某网吧前被朱某刺中一刀,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自2007年12月起,郑某父母代子向昌平区建行偿还借款。直到2009年4月,他们才发现郑某生前投保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死亡,由保险人承担还贷责任。于是,他们找到昌平区建行,建行答复说理赔属于保险公司负责,银行无权解决。他们又找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郑某父母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银行,只有银行才能就保险合同理赔问题提起诉讼,郑某父母无权提起诉讼。此外,郑某的死亡系在与他人斗殴的过程中被刺身亡,并不属于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属于理赔范围。
在2006年5月以前,各银行均强制贷款购房者同时购买房贷险,它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房产商将商品房销售给需要贷款的业主,业主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业主将所购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房贷保险,将银行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一般认为,如果房贷投保人死亡,那么他的继承人是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理由是房子的继承人不是保单上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因此,如果银行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话,房子的继承人就要按照房贷协议向银行缴纳贷款及利息,这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没有直接关系。
按保险公司这种说法,如果银行不作为,购房者岂不白买保险了?法律专家指出,被保险人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是将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转让给银行,并非保险合同的转让。且被保险人让渡的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仅仅是保险理赔请求权中的实体权利,即保险金的受领权,但理赔请求权中的程序性权利仍应由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享有。作为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和房贷的还款义务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还贷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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