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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喝酒过量猝死 5位酒友被判赔9.5万元

2009年06月17日12: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昨日,管城区法院传来消息,“劝酒”过量致人死亡死者家属索赔一案已做出宣判。法院认为,酒友们应负有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死者的5名酒友担责40%,共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95538.94元。


  事件回放

  喝酒庆祝变悲剧老人“醉死”

  61岁的张景康(化名),原在二七锅炉安装队工作,退休之后为了贴补家用,便承接安装维修锅炉的杂活,虽挣钱不是很多,但还是能照顾好80多岁的父母、无经济收入的老婆和精神有问题的大儿子。

  去年12月12日,张景康在十八里河小刘村的西河袁砖厂完成一笔锅炉安装的生意后,该砖厂厂长侯顺喜等5人以庆祝为由,要求老张请客吃饭。在距离砖厂700米的酒店内,共喝下两瓶白酒,其中老张独自喝了7两白酒。从酒店出来,张景康出现异常反应,不但语言不清晰、身体摇晃,且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

  侯顺喜等5人当时并未在意,但到砖厂后却发现老张快不行了,急忙召唤工人实施急救,并准备将老张送往医院。当日21时40分,老张被拉上车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22时25分抵达医院,22时4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后表示:“死者100cc血液中含270毫克酒精,350毫克足以致命,属于酒后猝死。”

  疑难问题

  酒桌上到底发生了什么谁也不知道

  在法庭上,张景康的家属李某诉称,张景康年岁已高、不胜酒量且忠厚不善言辞,侯某等人在明知道张景康酒量很小的情况下,仍不断地劝酒,当张言语不清身体摇晃时,侯某等仍不将其送往就近的医院抢救,也未拨打120急救电话,甚至连其家人也未通知,而是自己用车将张运往路途较远的医院,最终延误了抢救时机,导致其酒精中毒死亡。“侯顺喜等人对张景康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某还认为,侯某等存在严重的过错,因他们在劝酒过程中,无人主动制止,放任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侯某等人应属于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侯某等5人则辩称,老张组织宴请他们一同喝酒,他们在喝酒过程中并无劝酒、斗酒等行为。张景康醉酒后,他们已经尽到了注意、通知、抢救及照料的附随义务,并无过错。李某并未拿出证据,能够证明张的死亡与其5人的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侯某等表示,张景康醉酒后死亡,如果是酒精引起的话,也是张某自己不控制,过量饮酒造成的,是唯一的过错方,张景康已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他无法控制自身的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他们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5名酒友被判承担四成责任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在张年事已高且醉酒的情况下,侯某等5人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但当日20时30分侯某等到达砖厂发现张某的情况不好,直至22时25分许他们才把张某送到医院,错过了救治时机,造成了醉酒身亡的结果。故侯某等5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张的死亡负有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长王卫霞表示,死者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饮酒和酒后行为后果负责。结合此案案情,法院酌定侯某等5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张某承担60%的责任。

  王卫霞说,即使在侯某等未劝酒的情况下对方身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如造成对方生活困难,按照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也应象征性地承担适当责任。晚报记者刘涛 通讯员 粱刚 (来源:郑州晚报)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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