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①步 准备材料 有效身份证明和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按照激励条件中“奖励”规定申请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个人获奖证书;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按照激励条件中“投资份额”规定申请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第②步 材料申报 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第③步 机构审核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第④步 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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