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无证据表明李某委托王女士带团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确认为这是李某个人委托王女士带团。
王女士:和李某签订的合同,上面盖有中青旅的公章。
本报讯(记者李钢)导游垫支款项带团出游,却遇上了与之签合同的旅行社业务员卷款潜逃!那么旅行社方面是否应该为导游报销相关的费用?还是应该导游来承担业务员潜逃所造成的损失?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少见的导游垫支旅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
案件的当事人王女士是一名职业导游。2008年1月11日,她接到了中青旅某营业部经理李某的电话,让她在当月的14和15日,一个71人的团赴南昆山两日游。王女士答应下来,并于李某签订了合同。
在带团出游期间,王女士垫支了19578元。后来,王女士找到李某要求报账,但李某称因发票问题暂时不能报。这时,李某告诉王女士又有一个旅游团要出发赴德庆3日游,于是王女士又带团出游,并垫支了28349元。之后,李某卷款20多万元潜逃。王女士要求由中青旅来支付她所垫付的款项,但遭到拒绝。
为此,王女士将中青旅告上了法庭,认为中青旅方面和单位游客方已经签订了旅游合同,对方也已经支付了旅游团费,中青旅应向她支付其垫付的费用。
中青旅认为,带团合同是王女士与李某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中青旅并不知道这件事,王女士应该向李某追讨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王女士带团究竟是受李某的委托,还是中青旅方面的委托。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是中青旅的业务员,但是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委托王女士带团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确认为这是李某个人委托王女士带团,因此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出示了当时和李某签订的合同,上面盖有中青旅的公章。她告诉记者,在导游业内,导游垫支费用,然后再向旅行社报账,这已经是一种行规了,所以在二审的庭审中,她还特意找来了两个同行做证人来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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