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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详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意见 破产程序中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

2009年06月18日08: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司法如何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的深层次缘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今天表示,意见的出台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无疑是场“及时雨”。


  依法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确保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新的企业破产法包括了清算、重整、和解“三驾马车”,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同它们对经济生活的作用也大相径庭,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正确区分适用企业破产法下的三个程序,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作用显得尤为迫切。

  意见规定,为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企业正常破产清算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净化,对建立企业法人依法、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法律机制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此外,意见还规定,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

  “拯救困难企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立法目的。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该负责人说。

  区分重整计划草案情形明确法院强制批准尺度

  破产重整中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应该说是对拯救企业最为有力的手段,但如果法院滥用了强制批准权,也容易产生借重整逃废债务的不良后果,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强制批准的尺度。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重整程序之所以能够较为有效地使企业避免破产,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具有较其他程序更强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各表决组全部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批准,则该重整计划草案对所有债权人和出资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在各表决组投反对票的债权人和出资人;二是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时,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使该重整计划草案对所有债权人和出资人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区分上述两种情形分别进行审查,对于第二种情形,人民法院批准时,一定要保证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者出资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获得在破产清算中本可获得的清偿。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清偿率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为由,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应充分协调各方利益,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债权人意见的合理性,慎重作出裁定。

  该负责人表示,破产法对清算程序规定的优先顺序,在重整程序中对持反对意见的表决组同样适用。对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的,不能借挽救企业之名违法审批。

  保障职工参加债权人会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职工利益。”这位负责人说。

  具体表现为,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职工对管理人确认的工资等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要认真审查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因管理人未予纠正,职工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审理,及时作出判决。

  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并就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设定专门表决组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人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必须以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

  企业继续保持原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要引导债务人或管理人在制作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时,尽可能保证企业原有职工的工作岗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社会保障、劳动、工商、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这位负责人说。

  从实际出发确定管理人重大疑难案可竞争择优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的企业破产法的一大制度革新,管理人作用的发挥将直接影响到破产案件能否依法、有效地进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有关管理人指定和报酬确定的司法解释,但鉴于管理人制度是个全新的制度,司法实践中尚缺乏一定的经验,有的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过于简单化。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要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适当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管理人。在指定管理人时,应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类管理人以及采用哪种产生方式。

  在我国目前管理人队伍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应当注意吸收相关部门和人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指定的形式和方式,以便产生适格管理人。要特别注意加强对管理人业务知识和各种能力的培养,建立管理人考核机制,通过业绩考核,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逐步实现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

  本报北京6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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