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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理性来自制度的完善

2009年06月18日09:0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行政问责自2003年“非典”后开始已经深入人心。2008年,因当年9月即有19名高官被免职而被称为“行政问责年”;但是,正如专家所指出的,在行政问责中还存在着粗线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情绪化。在专家的解读中,这种情绪化主要表现在公众反应的情绪化———因判断来自感性认识,来自民间立场,公众对权责对称的含义并不能清晰把握,他们多是根据一个事件对自己情绪的冲击,得出需要问责的程度。
而至于到底该问责谁,该问责怎样的责任,公众并不能准确把握。

  公众的情绪化问责当然是存在的。他们通常置身于事外,通过媒体的报道去了解事情的真相与走向。由于媒体报道与事实之间的距离,以及公众内心对公平正义的迫切要求,让他们习惯于在判断时情绪先行。再加上社会转型带来的焦躁的心理,以及原有问责制中的不完善,公众的情绪很难让位给理性的思考。虽然,公众的问责可能是情绪化的,尤其是带有隐匿性的网络舆论的问责。但是,应该看到的是,公众的问责是一种舆论力量,即使这种舆论充满着情绪化的色彩,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却也能够以其强烈关注而促进问责的发展,规范问责的完善。

  其实,问责中的情绪化不仅表现在公众问责的情绪化。在行政内部问责中也可能存在着行政问责主体的情绪化。最典型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很多看似稀松平常,司空见惯的小现象,小毛病被严厉问责;二是很多本应该被严厉问责的严重事件、舆论焦点,在表面严厉问责后“虎头蛇尾”。其中,以第二种情绪化的社会反响最为强烈,人们屡屡能从新闻中读到那些被免职的官员又在某个时段悄然东山再起。此时,问责就像是与舆论躲猫猫一样,你问的强烈,我就处理果断,一旦舆论因为新闻的“断档”而消停,问责也就不再继续。

  行政系统内问责的情绪化既与问责者的理性缺失有关,但更多的时候,是因为有灵活的空间去进行选择性问责。其实,“举轻若重”的问责和“举重若轻”的问责,根本的原因都在于责任和权力的对应关系是灵活的。原本是小问题也可以严苛问责,以显得对行政效率和质量的高度重视;而原本是大问题却可以雷声大雨点小,在不断与舆论相博弈中,实现问责的表层化与暂时性。正是在这种情绪化的问责下,公众对于行政问责的感受更加情绪化,比如,问责中“一年内不得提拔”的规定,通常会被解读为提拔的起点,而不是惩罚的底线。

  行政部门与公众之间彼此设置议程,因此两者的情绪化问责会愈演愈烈。此时,能够消除情绪化的有效路径就是问责制度的不断成熟与完善。从制度的效力层面讲,完善的问责制度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功能:首先,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如果问责的情形是可以被轻易掩藏和掩饰的,则问责制即使再严厉也无法落到实处。其次,进行针对性的问责。在厘清权责关系和处罚细节的基础上,对相应的过错进行针对性的问责,既不放过一个,也不枉责一个,既不有意偏袒,也不刻意施压。最后,应将问责进行到底。作出的问责决定必须执行下去,并不能因为舆论的停息就暂告一段落,甚至是再无下文。

  公众立场的问责通常是直观的,情绪化的;行政内部的问责又可能是封闭性、功利化的,也表现出情绪化的不稳定状态。此时,消除情绪化的最好措施就是处理好公众、行政部门、责任人三者之间关系的法治化的问责。这就意味着所谓的问责不是站在其中的一个立场上发言,而是从权力与责任的基本对称出发,规范行政权力,确保谨慎用权成为公职人员的共识。从根本上说,只有不断完善的问责制度,才能让双重情绪化真正消退,公众、行政部门、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平衡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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