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心声
为了弟弟,风险再大也要争取权利
司法部的194号文件,是为了保护囚犯权利,“防止服刑人员的器官在权力操控下进行利益交换”,国家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规范中国移植器官的同时,也有这个目的。
自6月11日假释出来后,频频接受媒体采访的罪犯马启征,在和记者交流中,逐渐弄清了这中间的是非;同时,他也明白了监狱最后批准他捐献肾脏的原因,如果自愿捐献,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监狱部门是无法坚持“拒绝”下去的。
昨日的他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室跑来跑去,乐呵呵地帮助弟弟递交各种手续。谈到换肾的风险,他说:“我家就靠我弟弟了,风险再大我也愿意。”
他甚至说,去年他就给监狱提出了给弟弟捐肾的申请书,如果当时知道关押在监狱的他还有给直系亲属自愿捐献器官的权利,他也不会被动等待,早就努力争取了。
根据刑事裁定书,马启征的假释,除了他刑期已经执行一半以上,还有他在监狱受到表扬一次,而获得表扬的原因是他同意给弟弟捐肾。
对这一点,支持囚犯给亲属捐献器官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称,即使以后国家出台了囚犯给亲属捐献器官的严格程序,也要坚决把捐献和减刑、假释奖励分割开来,否则无法保证囚犯对捐献行为进行理智思考,客观上会侵害囚犯的人权。
专家说法
希望尽快补上
犯人捐助器官的法律漏洞
囚犯马启征假释出狱,要捐肾救助弟弟,这里面充满了人间真情。
一直关注此事的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胜利却说道,这不仅仅是在上演人间真情故事,更重要的是,透过真情,我们要关注国家在这方面作为的不足。
“一成一败,河南马启长和上海赵二德的迥异遭遇,暴露出了国家在犯人捐助器官方面的法规尴尬。”他说,“上海监狱管理局拒绝赵二德时说的是‘没有先例,无法可依’,现在马启长成功了,如果出现下一个相似的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随着尿毒症患者的增多和肾源的紧缺,可能出现一个又一个的“马启长”,据此,张胜利建议,司法部应该以马启长案例为契机,以批文形式明确废除早已不合时宜的狱字【2006】第194号文件,避免囚犯救亲人被拒绝的事情再次上演。
而刑法专家、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也认为,希望国家能尽快补上这个法律漏洞,不能让下一个“马启长”再成新闻。
他说,罪犯马启征捐肾救弟这一个案的法律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它说明在2007年我国出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后,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自愿捐助器官救助亲属,还需进一步细化明确。
狱方看法
行为应支持操作方式需探讨
不同于学者和律师的呼吁,作为监狱工作人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副监狱长谷世清对此事有自己的看法,她说:这种行为应该得到支持,不过操作方式需要探讨。
“无论从法理还是人道主义来看,作为监狱应该为服刑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她说,因为监狱本身就是在做思想改造工作。马启征积极主动地表示要给弟弟捐肾,既是亲情的表达,也充分说明他责任感、赎罪感都很强,体现了改造效果。从这个角度看,监狱管理部门应给予肯定和支持。
谷世清也从法理上理清了这件事的盲点,她解释,《监狱法》中确实没有相关规定,既没有允许也没有禁止,而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出现是在司法部194号文件之后。两个文件之间仍存在一个法律盲点,对于罪犯的自愿捐献没有明确规定。
这就使得监狱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出现操作难度。虽然从公法角度,“无规定可以不执行”,但从“私法”角度讲,“未禁止就意味着可执行”。因此,她认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还是应该尽可能创造条件,帮助服刑人员完成生命与心灵的救赎。
不过她也建议,由于器官移植的医学创伤比较大,恢复周期较长,服刑人员本人的身体情况又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所以,在操作层面上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比如临时离监、住院治疗这样的形式是不是可行,与受益人签订相关协议是否可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都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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