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十八日电(记者王永志)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二00九年三月末,中国已开业五百八十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五百七十三家。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在满足银监会最新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条件之后,可望转为村镇银行。
银监会官方网站十八日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新规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即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此外,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还需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包括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小额贷款公司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三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百分之二;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考虑支农和服务当地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六成;小额贷款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一成等。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构性质、监管部门、出资人和业务范围不同等特点,包括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则不吸收公众存款等。
主管金融业务的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日前在宁夏考察农村金融工作,提出“鼓励创新,加强服务,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全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出台,应可视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的一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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