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8日讯记者李立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2008年我国共制定法规规章1194部,制定数量比2007年度减少29.5%。
值得关注的是,在1194部法规规章中,绝大部分是为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或是对现行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而制定的。
属于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和国务院部门依职权制定的(即创制性法规规章)仅有21部,占总数的1.7%。有关专家指出,从我国行政立法实践看,在改革开放早期,行政立法中的创制性立法较多,而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备,创制性立法比重开始下降,执行性立法已成为行政立法的主体部分。从2008年行政立法情况看,无论是制定数量的减少还是创制性法规规章的减少,均表明我国行政立法日趋科学规范。
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了初步审查,发现其中48部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未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制定法规规章;二是越权制定法规规章。目前,制定机关已经对其中的46部作了修改或者相关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同时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向国务院提出的72件书面审查建议进行了研究处理。目前,已办结70件。
另据统计,2008年全国31个省级政府共收到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地、州、盟)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1680件,发现问题295件,截至2008年底已处理纠正27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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