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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香港儿童性罪行案7成受害人被熟人侵犯

2009年06月19日09:3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9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护苗基金研究发现,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性罪行,近70%受害人竟被相识者,例如男女朋友、家人或同学等“下毒手”,甚至有年仅7岁小妹妹,被9岁亲生哥哥性侵犯。


  基金形容,此举是“不熟不食”,叮嘱家长勿以传统心态去看待儿童性罪行。基金并建议修例,即使14岁以下儿童犯案,也可被控以强奸罪名,并判处入狱,以收阻吓作用。

  由艺人萧芳芳出任会长的护苗基金,分析了2007年6至8月,7间裁判署审理并判刑、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48宗性罪行案件。结果发现,在涉及非礼(猥亵侵犯),及“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中,最年轻受害人只有7岁,平均为13岁多,而13至15岁,则是最高危一族,比率达54%。

  干犯性罪行的被告,42%人未满18岁,18至21岁则占20%人、13至15岁也占16%。最令人不安的,是最年轻的性罪犯,只有9岁,最老的则达68岁。

  研究员吴惠贞说,“好多人以为要小心咸湿佬、金鱼阿伯”,但研究发现,不少个案“不识不食”,约三分之二个案受害人与被告是互相认识的。在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中,60%属男女朋友关系,其次是朋友(占27%),以及刚认识者(占13%)。

  萧芳芳形容,这次研究令社会加深认识未成年性罪行,“但更加了解,就更加担忧!”

  研究又发现,只有12%儿童被侵犯后,会主动举报;65%侵犯者仅被判处感化令之类的非监禁刑罚。

  吴惠贞建议,解除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14岁以下儿童不会被控强奸罪”,以及不会被判入狱的原则,意味即使14岁以下人士,日后即使干犯性罪行,也一样可能被控强奸,甚或入狱,“是在感化令之外,还可以选择更生中心、复康中心等量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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