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春宫铜镜被拘警方认定属“淫秽物品”
摆摊销售带有春宫图的铜镜时,古董商杨华被警方带走,随后被以“出售淫秽物品”为由行政拘留3天。19日,对此处理决定不服的她与宣武公安分局对簿公堂。在法庭上,她坚称,自己摆摊出售的这个铜镜是“古代艺术品”,并非“淫秽物品”。
杨华说,两年前,她在石家庄文物市场买了一个圆形铜镜,镜的背后有4组男女图形。3月12日一早,她在报国寺文化市场租摊展示包括铜镜在内的收藏品时,被宣武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民警带走。当晚8时,她收到了警方对其处以3天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理由是她待售的这个铜镜“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
宣武公安分局法制科的两名民警到庭答辩称,依据《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有权对铜镜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进行鉴定。鉴定书称,根据刑法367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认定杨华所售铜镜为淫秽物品。两位民警表示,对杨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刑法第367条规定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庭审中,审判长询问两位民警提出,铜镜属于哪种淫秽物品?对于法官提问,两位民警没有明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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