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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办法

2009年06月22日14:5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不断提升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鼓励和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海淀区设立创新能力培育专项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扶持产业技术联盟、补贴企业研发中心,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和促进标准化实施。

  第三条 创新能力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引导创新、公正公开、择优支持、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措施

  第五条 对企业的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活动给予支持,培育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政策和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项目。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研发、中试及产业化提供不超过50%的研发费用补助或贷款贴息,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对产业技术联盟给予支持,包括:

  (一)鼓励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在重点领域以共性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形成产业技术联盟,重点开展技术研究和交流合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技术联盟,在其初创阶段给予资助,最高支持20万元。对其开展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活动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最高支持20万元。

  (二)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组织企业实施前沿技术的研发,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并对引进的国际领先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其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最高资助200万元。

  第七条 对企业研发中心给予支持,包括:

  (一)支持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于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国家专项经费资助额最高50%的经费补贴,最高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连续增加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重点研发中心,按其上年新增研发经费最高30%比例进行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三)支持通过贷款融资方式进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按照实付利息最高50%进行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给予支持,包括:

  (一)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成果转化,对于有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对制定、实施专利战略取得成效的企业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三)推荐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

  第九条 对企业标准化相关工作予以支持,包括:

  (一)鼓励企业积极主导或参与标准制订工作。给予负责制订和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给予负责制订和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最高20万元补贴;给予负责制订和参与制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最高10万元补贴。

  (二)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技术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有关部门的采标证书。根据企业采标水平、贯标情况以及采标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容量和产品复杂程度、重要性,每项采标产品最高补贴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企业应具备的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海淀区创新企业;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的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请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晰,掌握高新技术领域核心技术,在行业内取得实质成果,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同时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项目申报和所需的各项材料。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由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冻结该企业三年内的区域各类支持项目申请,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受理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项目申请,分批次对项目进行审核,并与区有关单位建立联动机制,不对项目重复予以支持。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对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及其它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本专项资金运行的相关情况组织开展问卷调查,接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及时按要求填报相关报表或调查问卷。

  第十五条 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建立项目跟踪评价体系,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到期后,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对按期完成的项目通过验收;对逾期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在区域内的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海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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