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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修订:数据与统计局不一致将不得公布

2009年06月23日00:5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早报
  统计法修订草案昨二审,力图避免有关部门数据“打架”

  早报记者姚伟

  “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昨日提交的统计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如是规定。


  根据昨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审”的统计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二审稿),今后不同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之间“打架”的情况有望避免。

  “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昨日提交的《草案》二审稿作出如是规定。

  一直以来,不同部门公布的数据彼此“打架”备受诟病。今年年初国家统计局与财政部公布的2008年全年税收总收入相差了3600亿元,一度引起轩然大波。

  而在现行《统计法》中,仅仅在第十四条条款中提及,“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此外并无更多相关阐述。

  去年12月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草案》初审稿,曾就此做出了修改:“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

  但不少人士认为,“协商一致”的含义不清楚。因此《草案》二审稿再度作出了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称,此举是“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

  昨日提交的《草案》二审稿中还增加了有关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的规定,并且相应增加了对统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不过,由于国家机关经费普遍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因此《草案》二审稿中删去了初审稿中对国家机关罚款的规定,但保留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

  初审稿曾规定,国家机关在统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给予罚款。而根据《草案》二审稿,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以个人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普查中,对个人处罚款既难以操作,还可能因滥罚款引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抵触情绪。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民间调查和单位内部统计不适用于统计法修订草案。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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