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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新修改 加强对赔偿委员会监督

2009年06月23日08: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加强了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

  此前,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依法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法律委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并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原草案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法律委经研究,对上述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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