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集中审判156名涉毒分子 其中一毒贩被判死刑
广西新闻网讯 (记者 李平) 因地处边境地区及中国西南、华南、东盟三大经济圈结合部,广西地理位置特殊,成为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过境通道和中转站及入境渗透地。
昨日,两起毒品犯罪刑事案件在广西区高院终审。曾作为此案被告的曾照玲的上诉被驳回,法院以其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曾作为此案被告的万彩香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李志北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84年,曾照玲因犯赌博罪、抢劫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曾照玲把目光投向了贩毒。2008年2月26日,韦某和曾照玲分别出资7.7万元和3万元,商定由曾负责联系购买毒品,贩毒后平分利润。
同年5月27日中午1时许,曾照玲和韦某到达凭祥。曾花了1万余元,通过越南人阿永购买了一块毒品海洛因。当晚7时,曾照玲和韦某将海洛因放到韦某包乘的出租车尾箱内,然后一起赶回南宁,但在南宁吴圩机场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334.09克海洛因。
与曾照玲一样,李志北也是有案底之人,1991年,其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3年底刑满释放。
2008年4月,与李志北同案的万彩香找到了毒品的买主,决定在南宁交易。同年4月28日下午,万彩香携带毒品样品到南宁验货。次日,李携带毒品从凭祥市乘车到南宁,但在南宁市一商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缴获毒品海洛因840.8克。
与此同时,万彩香在南宁某酒店向毒品买方收取毒资27.5万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收缴27.5万赃款及毒品海洛因0.07克。
2008年11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曾照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宣判后,曾照玲提出上诉。南宁市检察院也提出抗诉。
2008年12月1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志北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万彩香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志北和万彩香均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区高院经过审理,于昨日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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