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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一行政诉讼受上级干预 败诉不履行判决

2009年06月24日05:3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望着杂草丛生,垃圾遍地的土地,张陆虎哭笑不得,也十分无奈。

  这块1500多平方米的土地,虽然地处浙江省东阳市闹市街头,可已经整整荒废了9年。为了这块土地,张也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后,尽管法院判决了他胜诉,但他却依然无法对这块土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张陆虎,今年42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2000年8月25日,张陆虎从东阳市人民路南延拆迁工程指挥部受让了这块面积为1584.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在交纳了3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同一天,拆迁指挥部也向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土地管理局)发出了《国土出让合同签订通知书》。

  当年10月,张陆虎向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申请。但没料到,东阳国土局以有人投诉、出让地块存在争议为由,答复不予办理。张对记者说,之后,自己多次催促,但东阳市国土局一直以这个理由,就是拖着不给办理。

  但这一拖,就整整拖了8年。“八年下来,东阳的市领导也前后换了几任。”张陆虎说,8年来,自己一直相信政府会妥善处理这事,不愿意上法院告他们。“但市领导让我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他们还承诺,只要法院判决政府败诉,就给我办这个事。”

  眼看解决问题的希望越来越渺茫,无奈之下,去年3月,张陆虎一纸诉状将东阳市国土局和东阳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张陆虎认为,以指挥部的名义出让土地,是东阳市政府与东阳国土局共同授权并认可,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而被告却以有群众上访、投诉为由拖着不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东阳市国土局履行其法定职责。

  据了解,1997年,东阳市政府修建人民路延伸段,东阳市政府设立了东阳市人民路南延拆迁工程指挥部,其成员也包括当时的东阳市土管局。指挥部当时征用了吴宁街道白鹤殿村的部分土地,其中包括张受让的地块。在指挥部出让的19块土地中,除张陆虎外,已全部与东阳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据了解,几年过去,由于地处市中心,张受让的这一地块的价格已飚升几十倍。

  2008年7月25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国土局以有居民投诉为由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并责令东阳市国土局在判决生效15日内与张陆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审判决后,东阳市国土局未提起上诉,但也一直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今年5月5日,张陆虎将一纸行政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递交到了东阳市人民法院,要求东阳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生效判决。据悉,这也使东阳市国土局成为浙江省首个被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单位。

  “国土局应该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对于法院的判决,东阳市国土局党委委员、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傅为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的判决是明确的,按照判决,我们确实应该积极履行。但市里让我们暂缓签订,我们就不能签订。”

  “签了合同,我们担心会激化矛盾。”东阳市政府一位主要领导告诉记者,“我们也明白上访是无理的,但我们不能不考虑。”

  据介绍,对于上访的这些问题,东阳有关部门虽经过几轮的调查,但至今在张土地受让问题上,未发现有任何违法违纪的情况。

  “以前我们从来没遇到过这种情况,政府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出乎预料。”显然,东阳市国土局的不履行行为也让东阳市人民法院甚为“头疼”,该院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悉,5月31日,东阳法院已向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东阳国土局“自觉履行”法院已经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法院的判决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当地一位法律工作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判,对涉诉双方均具约束力。政府以有人上访为由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老百姓拿着胜诉判决,却执行不了。“如果都这样,是不是让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律没用,还不如去上访、堵马路。这对老百姓司法信心会是个‘毁灭性’的打击。”

  然而,就在张陆虎信心百倍地等待国土局履行法院判决、与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6月10日,东阳法院又向张发来了再审案件的应诉《通知》。

  据悉,之前,受到来自“上面”的压力,东阳市国土局不得已向东阳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对此,浙江大学法学院一位行政法学教授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后,国土局没上诉,这说明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只能是政府在这一问题上进行拖延。”

  熟悉这个案件的东阳市一位政府官员认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成为我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2004年我国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作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从这个意义上,市里的做法值得商榷。“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形同虚设。”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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