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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14万游戏币获刑 主犯辩称“没违法”(图)

2009年06月24日06: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重庆商报
 昨日,渝中区,市五中院,张晋之在庭上为自己辩护 记者 龙在全 摄
 昨日,渝中区,市五中院,张晋之在庭上为自己辩护 记者 龙在全 摄

  盗14万游戏币获刑 主犯辩称“没违法”

  5名在浙江杭州的“电脑高手”,利用“黑客”技术远程窃取了我市两科技公司价值14万余元的游戏币。昨日,该案在市五中院二审开庭,一审被判了10年零6个月的主犯张晋之称:“我没干这事,也就侵入了他人邮箱,侵犯了其隐私属不道德行为,并没违法。”

  网站技术员盗取游戏币

  据悉,这是发生在我市的首例盗窃、销售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案。二十多岁的张晋之是杭州人,大学时学的是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在上海一知名网站当技术员。

  据检方称,2008年初开始,张晋之等人利用发送带“木马”邮件的“黑客”手段,获取我市两家科技有限公司登录第九城市(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联众(北京联众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久游网(上海久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线充值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同年2月22日~23日,张晋之召集梅某、斯某等人,用“傀儡机”盗窃价值125026.8元的久游币以及价值5160元的联众币、价值12867.3元的魔兽点卡。

  “黑客”最高被判了10年半

  盗得这些游戏币后,张晋之等人开始联系网络游戏玩家,为其充值。

  今年4月,九龙坡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主犯张晋之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梅某、斯某、张某、陈某等同案犯分别获2年缓刑3年或6年不等的徒刑,并处罚金。帮助销赃的深圳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万元。

  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与被告及其辩护人围绕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应定性为盗窃罪等进行了激烈争论。

  “黑客”称遭得冤枉上诉

  一审宣判后,张晋之认为遭得冤枉,向市五中院提出了上诉。

  “当时那个木马邮件只能获得对方邮箱的账户、密码,而不能获得游戏的充值账号及密码。”昨天,张晋之辩称,他们最多可看到受害人邮箱里的信件内容,顶多也就侵犯他人隐私,是不道德的行为,不算违法。他承认自己懂一些“黑客”技术,但重庆某公司的游戏币失窃一事与他无关,是梅某等人背着自己偷偷干的,他跟梅某是好友,他只是给梅某等人提供了作案场所。

  张晋之的辩护人则称,本案证据不充分,量刑不太准确,建议法官改判。不过,检察官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维持原判。因双方争议较大,法官没当庭宣判。记者 陈保发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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