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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地方保护主义当休矣

2009年06月25日08: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一语中的

  刘练军

  2009年4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以下简称《计划》)甫一发表,即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被公认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又一个里程碑。《计划》第一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第五节内容为“受教育权利”,它从八个方面构想了保障受教育权的国家行动计划,其目标之一是“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
值此全国部属重点高校今年在各省招生计划纷纷出台之际,就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与高校招生计划略置评议,或许正当时宜。

  “高考移民”,在我国由来已久,而且屡禁不止、愈演愈烈。高考移民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争取自己平等的受教育权而冒险。是故,对于高考移民,遏制乃至根除之道不在于“禁令”与“惩罚”,而在于为各地考生争取日益平等的受高等教育权。当同等分数同等录取成为部属重点高校在全国的招生原则时,试问还有谁会为高考而北上南下地折腾迁移呢?而同等分数同等录取,不正是考生受教育权平等的最基本的要求么?在受教育权存在着显著的地区不平等乃至构成地域歧视的当下,要制止人们“为平等而密谋”何以可能、又谈何容易?毕竟,他们移民为的是“一锤定音”的高考、为的是平等的受教育权、为的,是更高教育基础上的更好人生。

  在现行高等教育体制下,要消除受教育权歧视、实现受教育权平等从而控制高考移民,最现实有效的方式莫过于打破部属重点院校招生地方保护主义,将更多的招生计划留给那些人口基数大、考生数量多的省份以及其他需要照顾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部属院校招生地方保护主义在我国普遍盛行,社会各界对此诟病已久。据统计,北京大学在北京市招的学生占其招生总数的13%,而其他全国各地学生加起来只占北大招生总数的87%,平均不到3%;复旦大学在上海市的招生数占总招生数的40%,武汉大学在湖北省招生50%,浙江大学在浙江省招生70%。这些直观的数据表明,部属院校高考招生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对其他地域考生而言,这种与各省区人口基数比例极不协调的招生计划在性质上是一种地域歧视,它严重侵犯了外省区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平等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是公民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经济、文化和政治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就不可能有平等的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正因为如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平等受教育权方面的明文规定,我国宪法第46条把受教育权既规定为权利又规定为义务,其目的正在于强化此项权利的不受侵犯性和不容剥夺性。与我国宪法规定相适应,我国教育法第9条亦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即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1966年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同样地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那些办学经费主要依赖国家投入的部属院校在招生计划上的地方保护主义,背离了受教育权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值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开始实施之际,我们应该通过制定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新的招生计划而实现全国所有考生平等受教育权。

  没有高校招生计划的改革,就没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没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就不可能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教育对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关系甚重乃不言而喻。因此,高校招生计划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可谓一体两面、唇齿相依。我们期待着参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工作的教育部能像该《计划》导言所说的那样,切实行动起来,“司其职、负其责”地改革不合理的高校招生计划,使广大考生在受教育权上真正实现平等,让行动计划率先在受教育权上结出“平等”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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