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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七寸”是如何抓住的 云南高院有关人士详解缘由

2009年06月25日08:5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审理毒品案件时,云南法院系统普遍遇到三大难题,即零星贩毒案件固定证据难、新型毒品案件量刑难、毒品案件附加经济刑执行难。

  “随着审理经验的不断积累,如今,我们已经找到了攻克三难的突破口。
”今天,这位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详细介绍了云南法院应对三难的具体做法。

  一难:零星贩毒案固定证据难应对:证据客观真实就予认定

  大宗毒品案件下降,零星毒品案件数量上升,这是云南毒品案件的总体形势。但从2003年至今,被公安机关查获的零星毒品案件只占整个毒品案件的10%左右,而被起诉的更少。

  某县一年内抓获139名零星贩毒人员,仅起诉了3人,有一个吸毒人员超过数千人的县,法院连续5年每年受理的毒品案件不超过10件,而且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结案。

  据云南高院刑一庭负责人分析,零星贩毒案件起诉少、审判难的原因有:

  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强调证据,忽视了对零星贩毒案件诉讼证据特有规律的研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只有严格符合一般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的零星贩毒案件才能获得法院的认可,因此,即便查获零星贩毒案件,公安机关不愿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一般也不批捕或不向法院提起公诉。

  刑罚处罚的成本远大于行政处罚,所以部分公安机关在查破零星贩毒案件后,对大多数案件没有按犯罪处理。

  零星贩毒案件确实存在证据收集难、固定难的情况。零星贩毒交易双方既相对固定又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交易快捷、诡秘,交易双方不见面或不当面交易等情况较为普遍,难于监控和抓捕,不利于证据收集和固定。零星贩毒人员与吸毒人员之间关系相对固定,一方以贩养吸,一方力求有相对稳定的供应货源,双方互为依托,互相包庇,形成对抗侦查的统一体,导致侦查机关难以全面收集证据。

  根据零星贩毒案件的以上特点,云南法院对症下药。

  针对零星贩毒案交易双方相对稳定,往往是贩毒者一人对购买毒品者多人,交易次数多,交易手法一致的特点,在证据采信上,只要证据是客观真实的,证据来源是合法的,只要几个人对被指认对象交易毒品的细节是一致的,就可以确认交易事实的存在。在具体数量、交易次数上,采取就低不就高的方法。

  在犯罪情节和数量的关系上,将审查的重点放在查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上,对涉案毒品数量能够查证的应该查证,据此定罪量刑;如查证困难,就充分利用刑法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如多次重复犯罪,向青少年出售毒品等等。

  在零星贩毒案中,涉案毒品大多数已被吸食,要求侦查机关对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很难。因此,对于毒品类型的确定,法院就根据被告人的供词或购买者的证言来证实。

  对于涉案毒品数量较少时,若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达到较大以上的,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量刑。

  二难:新型毒品案件量刑难应对:社会危害大的予重判

  “审理毒品案件,社会危害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对新型毒品,要认真分析和界定,对具有替代传统毒品作用的,如美沙酮等,要从积极角度来看待,可以从轻处罚;不是替代传统毒品,而且增加新型吸毒人员的毒品,如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必须从重、从快审判。”云南高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

  “海洛因属于神经抑制性毒品,成瘾快,但只对个人身体造成伤害,而甲基苯丙胺属于兴奋性毒品,虽然成瘾慢,但会造成吸食者有暴力倾向,特别是性侵犯倾向,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这位负责人说,从长期来看,甲基苯丙胺的社会危害性比海洛因更大。

  据介绍,西双版纳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杀妻案,丈夫在吸食甲基苯丙胺后产生幻觉,觉得妻子是妖怪而产生杀机。另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制造者,吸食甲基苯丙胺后驾车反复碾轧他人,在碾轧他人中产生快感。

  “有些国家规定,1克甲基苯丙胺等同于10克海洛因。而我国刑法规定,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属于同一个量刑档次。所以,在具体审判中,法院只能根据刑法规定的来量刑。”这位负责人建议,应该综合社会危害性,在情节认定上给予充分考虑。

  三难:附加经济刑执行难应对:配合执行主刑酌减

  云南高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毒品案件附加经济刑的执行率只有10%左右,造成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

  比如,毒品案件的毒资在侦查阶段已经收缴,到法院审理时只能是形式上判决没收非法所得等附加刑;许多毒贩及其亲属知道贩毒是重罪,事先将贩毒所得分散转移,或是通过假投资等洗钱方式隐匿起来;零星贩毒数量无法统计,非法所得也无从统计,许多零星贩毒者本身也吸毒,通常是以贩养吸,非法所得早就挥霍一空;许多运毒的马仔为生计所迫从事运毒,家贫如洗,附加刑无从执行。

  “此外,法院没有针对附加刑的专门执行机构,刑庭既从事案件审判又执行附加刑,从法理上看有瑕疵,而且没有足够的强制力。”这位负责人说。

  据介绍,针对这种情况,云南法院系统做了一些探索。如大理中院在刑庭内设立执行小组,取得一定效果;昆明铁路中院对那些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的,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原则,动员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退缴非法所得,积极配合执行附加经济刑,作为从宽处理的因素考虑。

  “但这里有两个底线是不可突破的:一是主刑确定在5年以上的,二是证据不足的都不可以适用"酌情减轻"的量刑原则。”这位负责人说,云南法院系统毒品案件附加经济刑10%的执行率,大部分就是通过这一原则的运用得来的。

  本报昆明6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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