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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不涉轨交事故认定 地铁事故索赔难 城市轨道交通亟须专门法(图)

2009年06月25日08:5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上海一名乘客准备登上地铁列车时,被夹在屏蔽门和列车车门之间,列车启动后,该乘客被挤压坠落隧道不幸身亡。之后死者家属把地铁运营方等相关单位告上法院,提出高额经济赔偿要求,引发了轰动上海的地铁人身伤害赔偿案。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0多万元。可是,双方都不服判决,不久前已提起上诉。

  关注此案的法律专家认为,由于没有专项适用法,而不同法律赔偿标准不一,造成了轨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和地铁运营部门在赔偿金额上互相僵持。
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法制化管理中存在不足。

  记者了解,上海市轨道交通不断发展,运营线路、运营里程不断增加,各种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在相应增加。在徐汇、闵行、闸北等区法院,近年来就先后受理了数十起发生在地铁里的人身伤害和物损纠纷案。

  徐汇区法院就曾受理上海首起地铁财损纠纷案。陆先生在徐家汇地铁站候车,列车进站,车门打开后,陆先生按“先下后上”的乘车规矩,等车上的乘客全部下车后才准备上车,这时,头顶上的蜂鸣器开始响起来,红灯也一闪一闪的,此信号告诉乘客,屏蔽门与列车门马上要闭合。当陆先生进入车厢后,他的装有笔记本电脑和7000元现金的包被夹在列车门之外。列车启动后进入隧道,电脑包被障碍物撞击掉落。陆先生只得在衡山路站下车,20分钟后,地铁工作人员告诉他,电脑包已经找到,于是他返回徐家汇站认领。虽然领回了包中的7000元,但价值11350元的笔记本电脑和价值600元的电脑包已彻底损坏。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后诉诸法院,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工作人员未仔细暸望,在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即关门,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列车警示灯闪烁、蜂鸣器鸣叫后仍未予注意,上车后发现电脑包被夹也未采取拉紧急拉手等紧急措施,亦存在过错。据此,判令地铁公司赔偿原告陆先生6000元。

  记者发现,地铁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大都集中在“事故责任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但没有提及是否应该对轨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也没有授权哪个部门对此类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的规定。因为责任认定不明确,所以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有难度,使得不少纠纷难以解决。

  “从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适用地铁的轨道交通法律或规定,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没有针对轨交事故认定的条款。”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城市轨道交通学院、轨交事故处理专家李健指出,这直接导致对轨道交通事故无法进行认定。

  有民法专家认为,轨交事故发生后也可以进行“事故鉴定”,但这可能需要后期向法院申请,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即使可以,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没有相应的执法人员对轨道交通事故进行鉴定。正因如此,目前对轨道交通事故的处理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导致公正性和公平性较差。

  记者了解到,目前,轨交事故可以参照的法律有合同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民法通则、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不过,法律专家指出,发生轨交事故后,我们不能直接适用一项法律,只能通过参照其他法律来解决问题。由于各种法律的效力等级各不相同,法律与法律之间甚至互相矛盾,法律适用混乱是轨交事故处理上的又一问题。由于没有专项适用法,而不同法律赔偿标准不一,造成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和地铁运营部门在赔偿金额上僵持。“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法制化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业内人士呼吁:国家应尽早制订一部地铁法。尽管不是每一个城市都有轨道交通,但可以从一些大城市先行。轨道交通要发展,就要坚持有法可依。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日常交通管理者或使用者都不能以行政手段代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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