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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法律清理距今已有22年 常委委员建议 法律清理应定期化最好五年一次

2009年06月26日09: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本报记者 陈丽平

  “今后法律清理工作应制度化、常态化、定期化。”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上述意见。


  法治健全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法律清理工作对维护我国法律内部的协调和统一,保证法律更好地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分组审议时,陈斯喜委员说。

  审议中,许多常委委员同陈斯喜一样,对此次法律清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程贻举委员认为,新中国成立60年来,制定了很多法律,有些实施时间已经很长。现在的形势和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及时进行清理,将影响一些法律的效力。

  “法治是否健全,取决于两个方面。”白克明委员说,一方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法律,并认真、严格地加以执行;另一方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对一些不适应的,或者明显与社会进步相悖的法律及时进行清理。

  2010年我国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李连宁委员认为,如果这个法律体系是交叉的、重复的、混乱的、相互抵触的,那么就不是一个好的体系。今年对法律进行全面清理,将为明年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一个很好的基础。

  上次法律清理发生在22年前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1978年年底以前制定的法律、法令,进行过一次全面的清理。时至今日,已有22年。

  “这次法律清理非常必要,但是感觉太晚了一些。”隋明太委员以拟废止的8部法律为例说,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法律,都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制定的,距今已五十多年,早就时过境迁了。

  隋明太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在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立法工作的同时,及时安排对应该废止和修改的法律进行清理。

  “实际上每一部新法制定和现行法律修改时,法律清理工作就应该同时完成。”蔡昉委员建议,法律清理应该成为制定新的法律和修订法律中的一项自动化、常态化的工作。不一定要隔很长一段时间才下很大的功夫进行清理。

  “今后应当隔一段时间就清理一次。”齐续春委员建议。

  建议五年进行一次法律清理

  在香港,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位律师找出一件几十年来没人看的法律,用这件法律打了一场官司。

  “这就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由于这件法律还在律书中,还是有效的法律,法院不能不考虑,结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范徐丽泰委员,在审议中提到这样一件事。

  范徐丽泰说,法律清理就像一些东西放在箱子里很久了,没有清理过,应该过一段时间就进行整理和清理。这件事应当经常进行。

  “法律清理可以分两方面去做,”范徐丽泰委员建议,一方面,在立法时,要看一下跟其他以前制定的法律有没有矛盾的地方,这些部分应该在审议法律草案的同时,一并修正。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有一些法律已经不适用了,要尽快修改和废止。

  石秀诗委员对此表示赞成。“法律清理工作要常态化、制度化,不能几十年才搞一次。”他说,可以考虑至少五年集中清理一次,即每一届人大集中清理一次。

  “五年时间回头清理一次是合适的。”刘锡荣委员也认为。

  “有立就要有废,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郑功成委员认为,以后立法时应当确立这样的原则,即新的立法或修改一部法律,应该与相关法律或其条文的废止或修改同步进行,即以后各法律草案起草机关在提交新的法律草案时,也应同时向常委会提供与之相关的应当同时修正的法律及其条文。

  “这样才能真正避免新旧法律之间的打架或引起歧义的不良现象,才能切实维护法制的严肃性。”郑功成委员认为。

  向下延伸清理法规规章政策

  “只清理现有的法律还不够,还需要往下延伸,清理法规、规章、政策和红头文件。”郑功成委员提出。

  他认为,如果清理完法律以后,一些过时的法规却不动,一些过时的部门规章也不明确废止,过时的红头文件依旧存在,必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不但要清理以往的法律,而且要对与法律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的政策进行清理。

  “当然这不能只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还需要各颁布机关自觉清理,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郑功成说。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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