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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下半年可供使用 周边将配名校名医院

2009年06月27日04: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早报

  上海经适房部分项目下半年可供应使用 目前以销售为主今后逐步租赁

  房型

  主要为一室户和两室户,少量为三室户,而建筑面积在40到70平方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一定面积。

  房源

  根据目前的初步安排,徐汇区的供应房源,将从市统筹建设的松江泗泾基地(地铁9号线站点附近)中调拨,闵行区的供应房源,将在本区筹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安排。

  东方早报记者 栾晓娜

  本市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型主要为一室户和两室户,少量为三室户,而建筑面积在40到70平方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一定面积;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售为主,今后将逐步提供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建交委会同教育、卫生等部门拟订了名校、名医院 “落户”大基地的计划。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近日正式颁布实施。为方便市民具体了解该《试行办法》,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其主要政策内容予以进一步的解读。其中透露,2008年确定的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部分启动早、配套条件好的项目,在今年下半年便可供应使用,但大部分项目由于工程周期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估计要明年才能陆续供应。

  今年再确立一批选址

  去年以来,市政府积极部署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目前除有条件的区(县)在本区域内建有经济适用住房外,考虑到部分中心城区土地资源有限,市政府还在外环线周边,位于轨道交通沿线处统筹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要分布在浦东三林、宝山顾村、南汇航头、闵行浦江、松江泗泾等大基地。

  据透露,2008年确定的这些项目,一部分启动早、配套条件好的项目,在今年下半年便可供应使用,但大部分项目由于工程周期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估计要明年才能陆续供应。2009年,本市将进一步梳理各类住宅建设用地,再确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同时,积极推动各区(县)落实自筹自建项目,并且抓紧各类项目的建设立项手续审批,及早进入前期开发,力争在后年能陆续供应今年开工建设的住房。

  准入条件不准搞特殊

  据介绍,目前本市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要求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暂行规定,房型主要为一室户和两室户,少量为三室户,建筑面积在40到70平方米左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一定面积。

  市房管部门特别强调,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条件方面,不是从市民的荣誉地位、职业职务身份等特殊适用性来设定取向,而是从全体市民的普遍适用性出发,不会根据某些群体的特殊要求而随意开口子。

  试点区住房试行销售

  本市房管部门表示,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售为主,今后将逐步提供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也实行指导价管理。住房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按照住房结算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的报批程序,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参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拟订,经过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住房的实际租金,不得高于基准租金及上浮幅度。

  据介绍,从实际条件出发,试点区的住房供应将先试行销售供应的方式,租赁供应的方式留待下阶段试行。根据目前的初步安排,徐汇区的供应房源,将从市统筹建设的松江泗泾基地(地铁9号线站点附近)中调拨,闵行区的供应房源,将在本区筹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安排。

  名校、名医院将落户

  在抓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为解决入住居民“衣食住行”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有关部门正在启动引入优质资源向大型居住基地集聚的工程。

  市建交委会同教育、卫生等部门拟订了名校、名医院 “落户”大基地的计划,并采取市、区联手方式,将大型商场、品牌商店引入大基地,将进一步调整优化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地面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联通,提升大型居住基地的生活配套、服务的水平。

  新闻延伸

  不得通过补缴费用取得完全产权

  东方早报记者 栾晓娜

  房管部门表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供应对象的实际居住困难,而不是鼓励进行房产投资,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售后管理实行“半封闭”模式,即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从而随意处置房产。

  同时,考虑到申请家庭购房后,由于各种合理的原因需要处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发生跨区域工作要改变居所;家庭收入提高要改善住房等),《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征询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

  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

  申请家庭购房满5年后可以申请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将同时转让的社会公共资源全都归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这样做的话,对其他市民群众是不公平的,因此,政府应当从转让收益中征收相应的费用,用于履行后续的住房保障责任。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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