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两起化工产品反倾销初裁决定
本报讯(记者沈衍琪)国家商务部网站昨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自2009年6月27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商务部根据反倾销调查认定,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以及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均对我国相关产业构成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这两类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这两种化工产品在有机合成工业、纺织、注塑等方面应用广泛,是多个工业领域的化工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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