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张晓松陈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将最大程度地方便农民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为切实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
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如果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要尽量调解。
对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法律允许其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将给予当事人更多解决纠纷的途径。
从方便农民出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程序上进行了适当简化。当事人申请仲裁,可以邮寄或委托他人转交申请书;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也允许口头答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应当事人要求,在乡(镇)或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开庭过程中,当事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仲裁委员会还应为其提供翻译。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中国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
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方式调处纠纷。2004年,农业部也着手在全国范围进行纠纷仲裁试点。但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工作程序、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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