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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坚持重整东星航空 称是大多数债权人意愿

2009年06月29日01:0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中航油坚持重整东星航空

  称这是大多数债权人的共同意愿

  作者:记者李涛28日北京报道

  记者从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的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处获悉,针对武汉市政府前日要“破产清算”东星航空的明确表态,东星航空最大债权人之一的中航油方面表示,将坚持重整东星航空,并称破产管理人关于“东星航空已失去重整最基本条件”的言论不成立。

  早在今年4月8日,中航油及若干家债权人公司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6月12日,重整申请被武汉中院驳回。而就在上周,中航油已正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了解到,中航油的上诉理由有三条:一是认为一审法院对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是错误的;二是东星航空的破产重整是更优的选择、有利于各方利益的保护;三是东星航空具备重整的事实基础。

  此前,对于武汉中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东星航空破产重整的裁定,业界人士多有质疑。著名破产法专家王欣新认为: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旨在于明确赋予债务人方面的重整申请权,即使作为与债权人有很大利益冲突的债务人,只要债务人方面认为有重整可能、可行、必要的,均有权提出重整申请,体现了破产法“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挽救企业再生”的价值导向。

   关于“东星航空已失去重整最基本条件”,尹正友进行了反驳:首先,飞机的取回并不使得东星航空丧失重整的事实基础;其次,东星航空目前停飞,并不等于航权被取消,并存在着恢复航线的可能性;最后,重整东星航空是大多数债权人的共同意愿,一旦东星航空破产清算,其市场份额、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也随之灭失,其经济价值荡然无存,而这些恰恰是航空公司的核心资源。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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