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6月30日电 (记者 袁爽 实习生 陈颖通讯员鹿法)
路中央留有一根废弃的电线杆,吴女士开车不慎撞上了,车损人伤,这个责任该谁负?浙江省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设立电线杆的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负责道路维护的鹿城区市政园林局都要对此负责,受伤的吴女士母女一审共获赔医疗费等1.8万余元。
2006年12月26日上午,家住浙江省温州鹿城区的新城的吴女士开轿车带着6岁的女儿途经丰汇路。她说,那天是大雾天气,能见度低,一不留神撞上了路中央的一根电线杆,女儿和她都受伤了,被送进医院治疗。
之后,吴女士把跟这根电线杆有关系的三家单位,即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区市政园林局、温州电力局鹿城供电分局,统统告上法庭,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鹿城区市政园林局辩称,这条路其实只是区间小路,还没移交给他们管理。即使属于他们管,那根电线杆属于电力设施,是电力部门管理的。温州电力局鹿城供电分局则辩称,这根电线杆的产权人是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而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却称,电线杆不是他们的。
经查,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开发建设新城7号地块(现为蒲芳苑)所需,在2001年10月向鹿城供电分局申请施工用电。2002年1月,该公司委托鹿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变配电设施的安装,并在丰汇路架设电线杆。2004年8月,蒲芳苑房屋交付使用,该公司随后对施工用电予以销户,但那根电线杆却没有移走。
法院认为,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电线杆的所有权人,在取消施工用电2年多时间后,没申请对电线杆的迁移,给行人和车辆造成隐患,以致引发了车撞电线杆的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鹿城区市政园林局对道路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其疏于管理,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吴女士开车时,未充分注意前方动态,且让6岁的女儿坐在副驾驶室,也存在一定过错。两家单位存在共同过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电力部门则无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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