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24日的人民网-《人民日报》报道,中共江西省委常委会日前讨论通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其中防止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或者马上另行安排相同职级职务的现象的内容引人注目。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2日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我们党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实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这项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中央问责制的“实事求是”的精神,是对人事“潜规则”的当头一棒。
本来,中央的“暂行规定”说得很明白,权责一致,有多少权就得担多少责,出现了责任事故,就得追究相应的责任。但是,在一些地方,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些本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此地撤职,彼地启用;此时降级,风过重升;表面受处,实则待遇如故。为什么有些人就是能成为这样的“不倒翁”?说到底,是“潜规则”作怪的结果。大凡凭“潜规则”提拔重用者,不仅深谙“潜规则”运作秘诀,而且往往有着深厚牢固的“潜规则”运作背景和条件;至于那些不是靠“潜规则”得势的人,在“潜规则”风行的背景下,也往往不乏“适应”和“熟悉”起“潜规则”者。何谓“潜规则”,说到底,也就是私下里花钱消灾,或花小利钓大利。这样一来,责任追究之时,实际上往往成为某些当权者谋利卖好的大好时机。江西省委常委会通过的《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文件严格防止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或者马上另行安排相同职级职务的现象的内容,之所以引人注目,就因为它的强烈的针对性,堵死了“潜规则”的后路,为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公开的原则与秘密的“潜规则”是一对你死我活的矛盾,公开的原则如果不能战胜秘密的“潜规则”,秘密的“潜规则”就会大行其道,而且越来越泛滥。所以,要战胜秘密的“潜规则”,就必须完善制度,有规必依,依规必实,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实事求是,不留余地,不留缝隙。(责任编辑:景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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