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上盗捞第一案”浮现三大法律谜团
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 曾鸣 于陶明
不到6岁的陈茹煜已经有一年多没有见到她的爸爸和爷爷了,她只知道两人自从去年5月出海去捞一搜沉船上的钢筋后,就再也没有回来。
这个还未懂事的小女孩不知道,她翘首以盼的爸爸和爷爷正和其他15名被告人一起,站在“中国海上盗捞第一案”的庭审现场,检方指控他们涉嫌“故意盗窃罪”,如果这一指控被法院认可,最高刑期可达10年。
也许,连陈氏父子也没有想到的是,一年前当他们驾驶着“信宏168号”、“康顺9号”扬帆启航,赶赴浙江省台州湾海域打捞那里的沉船遗落的9100吨钢材时,他们正在揭开“中国海上盗捞第一案”的序章。
据了解,2008年5月7日、8日,“信宏168号”、“康顺9号”先后被浙江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截获时,他们一共打捞上来价值300多万元的钢筋,而这些钢筋都是来自两个月前从天津开往越南胡志明市的“新杭州”号货轮沉船。
就这样,“变废为宝”的探险结束了。他们之前或许真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在此之前,我国从来没有人因为打捞沉船物品而获罪。
捞来“盗窃罪”
6月11日,“康顺9号”船员涉嫌“盗窃罪”一案庭审。当17名被扣船员列队从通道出现,站在被告人席上时,台下旁听席上顿时哭声一片。哭声来自于这些船员的家属。
庭审现场,检察机关指控:
2008年3月13日,“新杭州”号载运钢材9100吨途经台州市大陈岛海域时因机舱进水沉没。该货轮登记在塞拉利昂,而所属公司注册于巴拿马。
事故发生后,为减少损失,船主委托了舟山的打捞公司对沉船进行探摸,同时,船主还向海事部门申请打捞,且制订了详细的方案。
同年4月底,福建连江定海村村民黄祥健从台州人吴焕宝处得知沉船信息及经纬度,二人商定,由黄祥健组织人员,用“康顺9号”工程作业船打捞沉船上的钢材,变卖后黄祥健一方得利润的65%,吴焕宝一方得利润的35%。
“康顺9号”于5月5日开始打捞,后被浙江省台州市海事局发现并告知浙江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至8日凌晨被控制时,黄祥健4次将打捞钢材出售共得人民币228.21万元,现场查获钢筋钢板共199.13吨,估价约人民币942193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黄祥健等1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捡”还是“盗”?
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初,曾有媒体以“海上梁丽案”对此做出联想。两案的共同点在于,从“捡到”意外之财变成“盗窃”指控。
“这个案子和梁丽案都不属于盗窃。”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与犯罪学副教授杨燮蛟告诉记者,“道理很简单,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实际控制、占有的财物;梁丽捡到的黄金是乘客遗忘的,而这里的钢筋是沉到50米海下的东西,尽管所有人对船舶的所有权没有消灭,但对船舶失去了控制,属于脱离控制物或脱离占有物。脱离控制的财物,不是盗窃行为的对象。打捞、侵占脱离控制物的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
此观点与被告人辩护律师孙克峰不谋而合,孙克峰在辩护词中称:“那些钢筋在国际法上属于沉没物;而对于沉没物,适用民法上遗失物的规定。”
本案的另一名辩护律师李永红指出,盗窃罪的认定有3个阶段:一是物主或管理人控制财物;二是行为人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三是行为人对财物成立新的控制支配。
“盗窃成立,就是支配财物的‘破旧立新’过程。如果这个财物与所有人本来就不存在控制支配关系,则无‘旧’可破,是无法成立的。”孙克峰表示。
杨燮蛟指出,机场的黄金和台州的钢筋都不算“盗”,应该是“捡”来的,“捡到遗失物不还,应该适用侵占罪。”
孙克峰并不这样认为。他在法庭上说,侵占罪要“以主观上打捞人不愿归还想占便宜的心态为基础,认定其‘拒不退还’,但打捞上来的钢筋已全部还给船主,本案应作无罪认定”。
“我根本不知道这是盗窃的行为,要是知道的话,打死我也不干的,我自己的船就值1000多万元,我不会去冒这个坐牢的风险,也不会带10多位船员往这个火坑里跳……”在法庭上,黄祥健也这样为自己辩解。
在庭审中,17名被告人全部作无罪辩解。
“作为盗窃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必须是他人所实际占有的财物。海上沉船物如同他人遗失的物件,所有权虽然属于物主,但已不由物主实际占有。明知是他人遗失物却仍擅自将之‘拿走’的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犯罪,而应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法庭上,两位辩护律师慷慨陈词。庭审结束后,律师还将长达3万多字的书面辩护词提交给法庭。
钢筋是塞拉利昂的?
“这样说是没道理的,按照这种逻辑,海底的东西想捞就捞,那早就捞光了。”浙江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副队长徐岚对记者说,“他们捞东西前,应该来海事局审批并申报打捞许可证的。”
“这不是犯罪,这只是一个没有办理手续,违反行政法规的非法打捞行为。”杨燮蛟则表示。
而另一个问题是,这些钢筋的主人是谁,还是一个未知数。
“新杭州号”是一艘在塞拉利昂注册的船只,而沉没地点又不在中国领海。杨燮蛟指出,按照国际惯例,轮船和飞机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的延伸,“钢筋要是在船上,就等于在塞拉利昂的领地里;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按双重犯罪原则办事,也就是说塞拉利昂认为是犯罪,中国也认为其犯罪,才能认定是犯罪。”
但徐岚告诉记者,“新杭州号”的船主是浙江舟山人,“这就是中国人和中国人的事情”。
杨燮蛟则反驳道:“飞机、船是以注册地为主的,不是看船主是哪个国家的人。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属地管辖是一个根本原则,属人管辖才是次要的。”
事实上,沉船后,船主并未在第一时间对沉船和货物进行打捞,而是通过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杨燮蛟指出,我国法律规定沉船是必须强制打捞的,但沉船沉物的所有人一年多也没有申请打捞,这说明其本意不在打捞,而在于理赔;同时钢筋的所有人也应转换为保险公司。
海警无权介入?
事发地点成为此案一大争议焦点:“新杭州”号货轮的沉船地点(大陈岛东南20海里处)位于我国的毗连区内。而根据国际惯例,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享有部分主权管辖权。
在6月11日庭审现场,被告人辩护律师均指出,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领海及毗连区法等的规定,只有当“违反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出现,海警和公安才能行使管制权。而本案中,该打捞行为并未致使上述五种情况出现。据此,公安海警等部门的介入与法不合。
对此,公诉方拿出了我国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其中第四条指出,“对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管辖权”。
但这个规定在律师眼里成了一个悖论。孙克峰说:“在毗连区内实施打捞脱离占有物的行为本身未触犯刑法,也没有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最多就是违反海事管理或海洋环境方面的行政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无权管辖。”
徐岚向记者坦陈,“相关立法确实滞后”。
“之前领海和毗邻区归公安管,但公安又是没有船的,怎么管?毗连区以前就是个没人管的地方,非法打捞层出不穷,一直到前年12月才正式移交给我们。”徐岚说。
忐忑不安的渔村
在那些被告船员的身后,是一个普通的渔村和一个个普通家庭。
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共有村民7600人,其中渔民3000人,是个传统的渔村。定海村所在的连江县,水产品产量连续22年排全国第二位。但近年来,定海村周围的渔业资源日益枯竭,渔民们在政府号召下纷纷转产转业。
“被扣的那两艘工程船都是去年新买的,合起来1500多万元。”村主任黄祥连告诉记者,“这两艘船一共有30多个股东,但这些股东参股的钱多数又是借来的,这两艘船牵扯到130多户人家,几乎整个村都是股东。”
开庭的前一天,60多名村民包了一辆大巴连夜奔赴800公里从福建过来听庭审。
考虑到涉案人员35人中100%都是举债投产转业,涉及面达百户群众。在涉案人员交了110万元保证金后,两艘工程船于今年3月2日被“取保”回村。
本案至今还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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