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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诞生记(图)

2009年07月04日12: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经两次审议,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文/图本报记者陈东升

  孙雪芬有个梦想:成为一名真正的温州人。孙雪芬来自江西九江,在浙江省温州市开发区超市已经工作了5年。这几天,小孙特别开心,她说今年10月1日以后,自己的梦想就有可能实现了。

  根据新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像孙雪芬这样在温州已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外来打工青年,将有希望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还可以申请在当地永久落户。


  经两次审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近日获得通过。作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方面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从制定到审议通过历时两年,充分研究吸纳了全省各地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更加突出了人性化、便民性的特点。本报记者就此进行跟踪采访,了解到了这一地方性法规出台的前因后果。

  全省登记流动人口达1670万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已成为我国仅次于广东省的流动人口大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6月,全省登记在册流动人口已达到1670余万人,与常住人口的比例为1∶3;流动人口中务工人员达到1540.4万人,占全省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十五期间”,流动人口对该省GDP的贡献率达到21.4%。

  “迅速增加的流动人口,一方面已成为我省劳动力市场的一支生力军,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出了重大贡献;另一方面,也给我省社会建设和管理带来了挑战和压力。”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志丹介绍。

  “1995年出台、2004年修订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治安管理,几乎没有涉及流动人口服务保障方面的内容。随着社会事业发展和形势变化,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葛慧君向本报记者介绍说。

  葛慧君介绍,在新形势下,流动人口问题已不单单是治安问题、户口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是一项庞大、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牵涉到公安、计生、劳动、卫生、教育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法规来规范。比如流动人口迫切需要解决的“看病难”、“住房难”、“就学难”等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层面来统筹。

  “根据近年来的各类刑事作案人员分析,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07年已达到69.1%,比1994年的35.7%高出33.4个百分点。”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人介绍,为有效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高发态势,也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流动人口条例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发证工作、明确服务管理责任、落实相关单位义务、加大服务管理力度。

  “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是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各职能部门实施有效管理和服务的前提与基础。”孙志丹介绍,但条例颁布之前,浙江省的状况是信息管理队伍重复建设,流动人口信息重复采集。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流动人口条例来整合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以实现全省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录入和实时共享。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在嘉兴、慈溪两市开展了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葛慧君介绍,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来,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居住环境、子女就学、维权、精神生活等方面都得到明显改善,归属感明显增强。为了在总结居住证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居住证制度的全面实施,也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流动人口条例。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2009年4月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该条例草案后,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还到金华、义乌、杭州、宁波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向本报记者介绍说。

  丁祖年介绍,条例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基本思路是改暂住登记为居住登记,创建居住证制度,规范居住登记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统一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为进一步加大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提高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待遇提供有效平台。流动人口待遇和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是否要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流动人口待遇和权益保障作出全省性统一规定,是不少群众关注的问题。

  丁祖年解释说,由于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原因,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作全省性的统一规定,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所以,与4月份审议的条例草案相比,条例特别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内容。

  持居住证者有望永久落户

  丁祖年说,为鼓励优秀的外来人口留下来,增强他们的归属感,条例参照上海等地做法,规定“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则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还特别增加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等内容。

  经研究和论证,目前,浙江省大部分地区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基本上都由协管员上门实施,今后可推行这种做法。条例除重申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外,还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等规定。

  颁发居住证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临时居住证;但对于存在未满16周岁以及拟居住30日以下等情况的流动人口,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丁祖年说,两个月前审议的草案中提出,“流动人口重新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可以收工本费”,鉴于国家已取消暂住证(卡)工本费,考虑到不给流动人口增加支出,此次修改为“居住登记和临时居住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有网民和群众担忧,一些地方可能会出现“搭车收费”等问题,建议通过法规条款明确禁止。为此,条例特别新增了“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临时居住证、居住证时,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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