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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要求镇政府公开信息终审胜诉

2009年07月05日01:1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市民李某要求政府公开与租户的拆迁补偿协议被拒,为此将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起诉到法院。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政府应向李某公开不涉及其他人权益之外的信息。这是法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判决的市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第一案。


  李某家住昌平区,由于所住地区属于拆迁范围,他向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镇政府公开与当地租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镇政府与第三人之间的拆迁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法律标准,以及相关单位征用土地范围面积。

  北七家镇政府受理了李某的申请后,征询了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为此镇政府向李某发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称李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本机关不予公开”。接到这一回复,李某将镇政府起诉到法院。

  今年4月2日,一审法院判决北七家镇政府向李某公开镇政府跟租户们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北七家镇政府拆迁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终审认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并提供查询的便利。但对于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征询第三方的同意。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李某申请公开“镇政府跟租户们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北七家镇政府拆迁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的内容,与第三人的隐私无关,镇政府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李某要求镇政府公开第三人有关拆迁的信息,由于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且该申请又不涉及公共利益,镇政府决定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不违法。据此,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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