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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舞王大火案陈旭明二审维持原判11年刑期

2009年07月05日11:3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7月5日电(记者王传真)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原副局长陈旭明因深圳舞王俱乐部大火被起诉,一审被判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执行11年刑期。陈旭明不服并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陈旭明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陈旭明是因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大火案受刑事处罚的最高公职人员。深圳市盐田区法院今年1月20日在一审宣判书中指出,被告人陈旭明负责对龙岗区内歌舞娱乐场所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组织部署和检查督促,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舞王俱乐部长期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治安问题严重、消防设施不合格等各类隐患和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治;龙岗区舞王俱乐部自2007年9月8日开业以来,一直未取得消防验收许可、《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且在经营期间治安问题严重;2008年9月20日,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271245元;陈旭明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期间,3次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宴请并收受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一审判处陈旭明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执行11年刑期。

  一审判决后,陈旭明不服,并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陈旭明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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