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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伤人惨剧连发 能否促成“重典治酒驾”

2009年07月06日09: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距造成5死4伤的“6·30”醉驾事故发生后仅仅3天,南京又发生一起酒后驾车撞倒4人的事故。而据江苏省公安交通管理局昨晚的初步统计显示,全省范围内的酒后驾车现象还未绝迹,仅当晚就查获酒后驾车人员633名,查获醉酒驾车人员69名,拘留67人。


  在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猛增的近几年,酒后驾车早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目前,对酒驾查处整治的力度不可谓不严,但酒驾行为却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屡禁不止的背后,隐藏着执法的困惑以及刑罚处罚之争。公众期待,“6·30”事件血的教训,能成为全社会痛下决心整治酒后驾车现象的一个拐点。

  从7月4日晚8点开始,江苏省展开了一场全省范围的上路突查酒后驾车行动。省会城市南京的湖南路、新街口、1912街区等路面查处点,甚至出现了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副厅长柳玉祥等人的身影。

  据江苏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初步统计显示,当晚全省共检查、劝导机动车驾驶人84265名,查获酒后驾车人员633名,暂扣机动车驾驶证599本,查获醉酒驾车人员69名,拘留67人。

  查处声势如此之大,皆因4天前这里发生了一起醉驾造成5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连发

  侥幸心理致酒驾愈演愈烈

  6月30日晚8点15分左右,肇事驾驶员张明宝与他人在离家不远的某饭店吃饭并饮用白酒后,驾车行驶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伤。

  据目击者描述,事故发生地段人流十分密集,几个死者均在突然间被疾驰的车辆撞倒,现场的惨状令不少目击群众当场流泪。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经抢救,胎儿的生命未能挽回。

  张明宝被抓获后的抽血化验鉴定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每百毫升381毫克,远远超出了每百毫升80毫克的醉酒认定标准。

  事故震动了整个南京城。南京警方从第二天就开始集中开展百日专项行动。

  然而,前车之覆并未成为后车之鉴。就在这起惨案发生之后仅3天———7月3日早晨,南京市北京东路与龙蟠路交界处又发生了一起醉酒撞人事故。青年男子刘伟驾车撞伤了正在人行横道线上过街的4名行人,其中3人为高中学生。而肇事者在被问到“6·30”事件时,还说:“怎么可能不知道?太惨了。那个驾驶员简直不是人,该杀。”而他却觉得自己酒量还可以,虽然从晚上10点喝到第二天早上7点,但开车“肯定不会出事”。

  记者了解到,酒后驾车,在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猛增的近几年,早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上了酒桌,只要端起酒杯,难免“一杯又一杯”。侥幸心理的作怪,酿成了一件件血的教训,同时也给酒后驾车的执法带来了巨大的考验。

  南京交管局所属的10个区的交管部门统计显示,仅今年年初至今,查扣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就达5098起,其中拘留105人。发生事故的南京市江宁区,被称为酒驾“高发区”,年初至今因醉酒拘留的人数就达到了104人。

  “我们对酒驾查处整治的力度不可谓不严,但酒驾行为却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酒驾屡禁不止的背后,是社会深层次的问题。”南京市交管局一位负责人说,驾驶人守法意识不强,存有侥幸心理,不把酒后驾车当回事,是当前类似事件不断上演的重要原因。

  不仅是南京。在无锡市,年初至今的酒驾整治行动中查获的酒驾交通违法行为就高达7481起,其中饮酒驾车7230起,醉酒驾车达到了251起。

  80次违章

  凸显交通执法盲区和难点

  据了解,“6·30”事件肇事驾驶员张明宝名下有3部车,从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其中的一辆宝来车共有80次违章行为记录,其中光超速就达到39起。许多人对此疑问重重:“如此严重的违章行为,却没有相关法律对其继续驾驶进行必要限制?至少应该吊销其驾驶证啊?”

  “违章一次扣2分的话,他的驾驶证当然是不够扣的,早就被吊销了。但实际上,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一般难以确定驾驶人员身份,执法中,交管部门只能依法采取罚款措施,而无法对驾驶人员扣分。”南京市交管局宣传科的一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也是目前查处交通违法事件中的执法“盲区”和难点之一。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已经比一般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处理严厉得多了,交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采取罚款、驾驶证扣分、暂扣或吊销驾驶证乃至拘留等措施。“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在行政执法体系中,已经很严厉了。而老百姓所说的"判刑",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交管部门目前对酒后驾驶已经采取了"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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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处罚之辩

  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在南京“6·30”事件迅速被各界关注之时,7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5·7”飚车案被告人胡斌提起了公诉,为先前的争议———胡斌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暂时敲下了“定音之锤”。

  而张明宝在事发过程中,沿途接连撞倒9人,最后在市民的拦截下被警方抓获,也引起了“是否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热议。有人认为,驾驶员都明白酒后驾车行为危害公众安全的可能性很大,但还要酒驾、醉驾,就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记者了解到,警方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张明宝刑事拘留,南京市检察机关目前已介入事故调查,但尚未向公众公布相关争议问题。

  记者就此向苏州大学刑法学副教授李立众咨询时,李立众表示,开车撞人致人死伤,既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与结果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但是,这两个罪名在理论上区分容易,在实务中判定则要困难得多。如何查明行为人的真实心理,时至今日仍然是刑事实务的难题之一。

  “就酒后驾驶本身而言,也有不少国家将之列入刑法处罚范畴。但如果现在通过立法,将所有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社会成本过大。可以考虑对多次酒后、醉酒驾车和酒驾后发生事故的,纳入刑法处罚,这样既能加大打击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符合社会的预期。”李立众说。

  “鄙视酒后刽子手”

  醉驾问题尚待社会综合整治

  在“6·30”特大醉酒肇事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南京的“1912”酒吧街区出现了巨幅海报,上面写着“1912鄙视酒后刽子手”的字样。

  记者了解到,“1912”是南京第一酒吧聚集地,一些消费者在酒吧喝完酒后就直接开车回家。这个地方也因此成为交警检查酒后驾车的重点区域。

  “这个街区有十几家酒吧,每天晚上10点后就很难在附近找到停车位,在这里消费的不少驾驶员都是饮酒的。”一位在此执勤的交警坦陈,彻底杜绝酒驾行为还很难。

  “一些酒吧、饭店单纯从赢利角度考虑,不但对就餐客人酒后驾车不制止、不劝阻,视而不见,甚至派出保安在酒店周边道路探视交通民警设点情况,提醒酒后驾车违法人绕开检查点,逃避管理。”这位交警认为,“虽然还没有相关具体规定,但强化宾馆、饭店、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等"供酒者"的相关责任,让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供酒者",适当承担未尽"劝解"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许是一个控制酒驾的好办法。”

  记者还了解到,在公安交管部门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抄告给当事人单位的过程中,有少数单位认为酒后驾车是当事人8小时以外的行为,与单位无关,采取不配合或拒绝的态度;有的酒后驾车就发生在单位公事应酬过程中,因而单位采取庇护的态度。这些都在客观上纵容了当事人酒后驾车交通违法,造成不良影响。

  据悉,为了加大查禁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处罚力度,7月4日,江苏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签发了紧急通知,要求依法从重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采取5项措施实行快速取证、快速处理、从严处罚,而不得以任何理由“降格”处理。

  这5项措施是: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以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在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一律终身禁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一律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务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一律抄告所在单位和当地纪检部门,而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酒后驾驶的,一律纳入企事业单位诚信不良记录。

  一位银行从业者认为,醉酒驾驶实际上是对单位和个人诚信的深层次毁坏。如果能将酒后驾车的记录与单位、个人的诚信记录挂钩,就能起到社会“共治”的成效。

  不少受访的南京市民向记者表示,他们期待,南京“6·30”事件血的教训,能成为全社会痛治酒后驾车现象的一个拐点。(丁国锋)

  国外关于醉驾的处罚

  美国:有醉酒记录者,汽车保险费用将上升近10倍。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

  英国:初犯吊销驾照一年;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如果在10年内共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那么就要吊销驾驶执照109年;一旦发生事故,终身不能再开车,而且还要被重罚。

  日本: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其供酒者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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