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告整形医院案终审胜诉
北京当代女子医院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本报讯(记者付中通讯员曾小华)记者今天从二中院获悉,范冰冰告北京当代女子医院擅自以其名义发布整容广告案,终审胜诉。
范冰冰诉称,2007年9月,她在百度新闻页面上发现,当代女子医院发布了“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别奉献”的广告文字。她表示,自己从未授权该医院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广告,也从未在该医院整容,故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当代女子医院立即停止侵权,撤销其网页中的相关内容,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决后,当代女子医院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范冰冰作为知名演员,属于社会公众人物。
当代女子医院以范冰冰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整容广告,对于浏览该内容的社会公众来讲,会自然地将该广告中的“范冰冰”理解为他们所熟知的知名演员。
虽然该医院辩称广告中的“范冰冰”是一位河北籍女子,但因该女子不愿出庭说明情况,医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广告中的“范冰冰”是该女子。
其次,按医院所述,该女子在当代女子医院的整容时间是2008年4月至5月之间,而医院早在2007年9月就在网络上发布了涉案广告。
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当代女子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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