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两人同船渡一人溺水,家属称死者救人而亡,状告生还者、船只所有人和死者生前的东家,索赔11万
死者被评“见义勇为”
生还者称“他没救我”
“父亲是为救她而不幸身亡的,她竟然无动于衷,真是令人心寒。
两人同乘一条船过江,一人不幸身亡,另一人被及时救起。昨天死者家属将生还者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船只所有人和死者生前的东家也成连带被告。
两人同船渡 一人溺水亡
47岁的张学礼是宜良县狗街镇龙华村委会许家营村的村民,2008年12月开始,他断断续续地在邻村李春明家的田地里做工。张学礼家属称,今年2月18日上午11时许,张学礼和同村妇女骆凤珍搭上同一条船,欲去南盘江对岸的李春明家做工。当船行驶至江中间时,骆凤珍不小心掉到了水里,张学礼没有多想,慌忙跳下水救人,在拉着骆凤珍往船边游时,由于水太深且水流太急,张学礼被卷入水底,骆凤珍被及时赶来的船只救上岸。出事的第四天,张学礼的尸体被打捞出水。
状告三被告 索赔11万
据家属介绍,南盘江宽约30米,由于河对岸有很多农田,多年前,狗街镇龙华村委会许家营村村民小组弄来了两条船,专供村民到河对岸耕作。
张锐锋说,父亲出事后,作为船只管理者的许家营村村民小组、父亲的雇主李春明以及被救的骆凤珍,没有给家人一点安慰,特别是骆凤珍,“父亲是为救她而不幸身亡的,她竟然无动于衷,真是令人心寒。”为此,他们将李春明、许家营村村民小组、骆凤珍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11.9万余元。
三被告均认为自己无责
昨日上午,宜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学礼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2008年12月起,张学礼受雇于李春明,事发当日,张学礼与骆凤珍是为了去李家田地干活而发生的损害事件,雇主李春明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许家营村民小组作为船只所有人和管理者,对船只疏于管理,没尽到责任,致不幸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骆凤珍与张学礼同乘一条船,张学礼为了救骆凤珍而不幸身亡,骆凤珍应在其受益范围内给予赔偿,“三被告对赔偿均有连带责任。”
“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李春明、许家营村村民小组、骆凤珍的代理律师均认为此事与自己的当事人无关。
李春明的律师认为,张学礼与李春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当天李去参加一个朋友的婚宴,并没有请任何人为己干活,“拿曾经的雇佣关系来索赔,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许家营村村民小组的代理律师认为,张学礼是溺水死亡,不是翻船,其死亡与船没有法律关系。事发后,村小组积极帮助其申请见义勇为,不应承担责任。且三被告并没有共同犯错,没有共同侵权,家属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骆凤珍的代理律师认为,骆凤珍和张学礼属于乘船人与运送人的关系,“运送人应保证乘船人的安全,张学礼没划好船,操作失误,致船身巨烈摇晃2人落水,责任在运送人,乘船人不应负责。况且当时船上有竹竿,张学礼不会游泳,不可能下水救人,虽然张学礼有县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但这与事实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不符。
由于许家营村村民小组和骆凤珍均表示不愿意作任何赔偿,调解并未达成,法庭宣布待合议庭商议后再宣判。
庭审焦点
死者被授予见义勇为
生还者称“他没救我”
据了解,事发后,张学礼被宜良县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光荣称号,宜良县政府、狗街镇政府以及龙华村民委员会分别给家属送去了5000元慰问金。
而整个案件中,最受争议的是骆凤珍,被指张学礼见义勇为的对象。整个庭审过程中,她一直低着头。庭审后,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你们当时是怎么落水的?
骆凤珍:当天中午,我们一起乘船准备去做工,我在船头用铁锹扫着水葫芦,张学礼在船尾用竹竿撑船。突然他对我说,“竹竿撑不到底”,还没反应过来,我就掉到水里了。
记者:张学礼是怎么到水里的?
骆凤珍:我掉到水里后,心里很慌,不知道他是怎么下来的。
记者:家属说张学礼是为救你而死的,你怎么看?
骆凤珍:他根本就没救我,落水后,我仰面躺在水上,双手瞎抓,不小心就抓到了张学礼的手,他让我放手,叫我们各自逃生,我就放了手。后来被别人救了上来,其余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记者:你为此感到内疚吗?
骆凤珍:我感到很难过,但是我没有错。
本报记者 汪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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